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4年度,665號
TNHM,104,上易,665,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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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6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中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
第575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537號、第3897號、第416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 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 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 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 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 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 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 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 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 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 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 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 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 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 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 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 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文義及立法意旨,僅於「上訴 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之情形,為保障上訴人之權益,始有 補正之問題。至有無敘述理由,第一審法院僅作形式上之審 查,如上訴書狀形式上已敘述不服原判決之意旨者,即與未



敘述上訴理由之情形有別,無庸再命補正;至於其理由是否 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亦不在命補正之列。亦 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 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 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 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889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中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 4年8月26日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略以:請念在 被告雙親年老,又雙雙帶病,父有糖尿病,母有二次中風, 行動有所不便,被告對這次行為深感後悔,請從輕論罪云云 。查原審以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乃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並以被告 迭於警詢、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之自白,核與告訴人張耀銘陳忠直及被害人毛冠力、陳盈全陳天成楊菊美、楊淑 婷、郭洪素日吳州晃與證人吳登財等人警詢時指述及證述 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物品認領保管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贓證物代 保管單、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分局謝金助偵查佐104年3月25日職務報告及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與現場蒐證照片等證據;認定「王中進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徒 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他人財物」;附表編號1所示行為,係 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既遂罪;於附表編 號2至12所示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既遂 罪。所犯1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又以 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確定,於103年1月13日假釋,103年5月20日假釋期滿,未經 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竊盜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具完全謀生能力,不思正途賺取所 需,隨意竊取他人財物,法治概念薄弱,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兼衡犯案手段、學歷、職業、家庭狀況,多數之物品已發 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 就拘役刑及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另拘役刑及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部分,分別定應 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準此,原審業於判決書上記載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 適用之法條,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援



用證據不當、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本院復檢閱原審 判決全卷,被告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於原審準備及審理程序均 坦承不諱,未對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為爭執,亦未請求調查其 他證據。被告上訴意旨,未依據原審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指摘 、亦未提出新事證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 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 理由,僅為個人主觀上對法院量刑之期盼,自為無具體理由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蔡長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被告犯行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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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行為時 │行為地 │竊得財物 │主文( 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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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年1月25日下午│臺南市○○區○○│釣魚工具箱1 個(內含魚鈎2 包│王中進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16時 │里00號屋內(告訴│約60支、布線約180 公尺、釣線│月。 │
│ │ │人謝耀銘居住於此│4 號線2 盒、沉底鉛錘約40粒、│ │
│ │ │) │小剪刀1 枝、尖嘴鉗1 支)15尺│ │
│ │ │ │釣竿2 支、18尺釣竿1 支、船釣│ │
│ │ │ │釣竿3 支、白鐵竿架1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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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3年11月28日上 │臺南市○○區○○│磚瓦4塊 │王中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午6時許前某時 │里0鄰00號旁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103年11月29日上 │同編號2 │磚瓦20塊 │王中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
│ │午6時許前某時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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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年12月7日上午│同編號2 │磚瓦6塊 │王中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 │6時許前某時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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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年12月17日上 │同編號2 │磚瓦23塊 │王中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
│ │午6時許前某時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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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年11月底某日 │臺南市○○區○○│車用電瓶1 個、抽水馬達1 個 │王中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街000巷00號豬舍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旁水池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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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4年1月24日下午│臺南市○○區○○│木製窗戶9具 │王中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17時許 │里000之0號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8 │104年1月25日下午│臺南市○○區臺南│長板凳2張 │王中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5時許 │○○大學南側山坡│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地果園工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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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4年1月29日晚間│臺南市○○區○○│水缸2 個、長板凳1 張、圓板凳│王中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9時許 │路0 段000 巷00號│1 張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無人住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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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4年1月30日凌晨│臺南市○○區○○│竹椅1 張、木椅1 張、大理石椅│王中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1時許 │里○○000 號(無│1 張、牛犁耙1 具、鐵耙2 具、│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人住居) │木製置物架1 具、藤編提袋1 個│ │
│ │ │ │、竹編竹籃1 個 │ │
├───┼────────┼────────┼──────────────┼─────────────────────┤
│11 │104年2月1日下午 │臺南市○○區○○│長方形實木板13塊 │王中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1時許 │里○○○00之0號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旁雞舍 │ │ │
├───┼────────┼────────┼──────────────┼─────────────────────┤
│12 │104年2月2日晚間 │臺南市○○區○○│鋁製窗戶框架45公斤 │王中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11時30分許 │路0 段000 巷0 號│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無人住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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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