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71號
再審原告 賴正雄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再審被告 賴玉井
賴烱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3年9
月9日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2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
於民國104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8頁第20、21行關於「足見原審認定系爭遺產分割契約書之『賴玉井』印文係屬真正」之記載,其中『賴玉井』部分,應更正為『賴正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