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648號
TCHM,104,聲,1648,2015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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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榮鴻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4年10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又教示欄「不得抗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得抗告」。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一規定,於裁定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 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為「Z000000000號」,係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11月11日變更前之原 有號碼,就此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又教示欄「 不得抗告」之記載,則係「得抗告」之誤載。上開所示之錯 誤,既不影響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高文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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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