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05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真毅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振安
人
債 務 人 王松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捌仟捌佰肆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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