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930號
TCHM,104,上訴,930,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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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9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巧江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
,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17 號中華民國104 年
5 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045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未遂,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完成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犯罪事實
一、甲○○與陳秀桃2 人之母親為親姊妹關係,其等則為姨表姊 妹關係。甲○○明知表妹陳秀桃係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然甲○○為使大陸地區人民 陳秀桃達成入境臺灣地區之目的,乃於民國102 年6 、7 月 間,在臺中市大里區某卡拉OK處,向陳東嶸(業經原審判決 有期徒刑10月,緩刑3 年確定)提議於陳秀桃入境後每月支 付新臺幣(下同)5,000 元「人頭老公費」予陳東嶸(共應 給付20萬元)為對價,由陳東嶸陳秀桃以假結婚之方式, 遂行陳秀桃得以進入臺灣地區之目的。陳東嶸亦明知陳秀桃 係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且甲○○亦明知陳東嶸與大陸地區女子陳秀桃主觀上均無結 婚之真意,雖陳東嶸當時仍與前妻住在一起,且其戶籍亦與 前妻在同一戶,而無與陳秀桃結婚之真意,惟陳東嶸為賺取 20萬元「人頭老公費」之對價,乃於同年8 月間答應甲○○ 之提議。甲○○乃出於單純幫忙表妹陳秀桃能入境臺灣工作 之非營利意圖,而與基於營利意圖之陳東嶸,共同基於使大 陸地區女子以假結婚方式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先 由陳東嶸於102 年8 月下旬辦妥赴大陸地區之台胞證、護照 等(惟陳東嶸無需支付辦理台胞證、護照等費用),再由甲 ○○於102 年9 月1 日帶同陳東嶸前往大陸地區,並於翌( 2 )日,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與陳秀桃辦理假結婚登 記,同日取得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製作之結婚公證書 後,陳東嶸即先行於102 年9 月8 日返臺,再由陳東嶸持上 開結婚公證書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文書驗證,而



於102 年9 月17日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出具證明,陳 東嶸乃於102 年9 月18日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及 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證處之結婚公證書,並填具「大陸地 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委託書」、「臺灣地區人 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台團聚資料表」、「保證書」等資料 ,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以配偶來臺團 聚為由申請陳秀桃入境,經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中市 第一專勤隊(下稱臺中市第一專勤隊)科員楊振志於102 年 10月3 日執行國人陳東嶸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陳秀桃入境團 聚面談前訪查,告知陳東嶸面談時間為102 年10月15日上午 9 時在移民署臺中市第一服務站,惟因陳東嶸稱其現在仍與 前妻住在一起,楊振志即告知陳東嶸如果他跟前妻仍住在一 起,審核將會較嚴格,楊振志並交付結婚佐證資料予陳東嶸 ,請陳東嶸於面談時要將資料準備好,如屆時無法將資料準 備好,可先撤案,等將資料準備好再來申請,故陳東嶸乃於 同日簽立撤案申請書,而撤回該案之申請。嗣後陳東嶸因仍 想賺取20萬元之「人頭老公費」,惟因其手邊已無陳秀桃之 居民身分證,乃透過甲○○之協助,由甲○○傳真陳秀桃之 居民身分證予陳東嶸陳東嶸復先於103 年9 月22日將其戶 籍遷至臺中市○區○○路00號0 樓之00,再於103 年10月13 日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及福建省寧德市三都澳公 證處之結婚公證書,並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 請書」、「委託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 台團聚資料表」、「保證書」等資料,再向移民署以配偶來 臺團聚為由申請陳秀桃入境,嗣臺中市第一專勤隊科員楊振 志於103 年10月23日執行入境團聚面談前訪查時,陳東嶸於 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發覺其有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 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行前,因自覺其行為不妥,遂向有偵查 犯罪職權之臺中市第一專勤隊科員楊振志自首其為賺取「人 頭老公費」,而與甲○○以由其與陳秀桃假結婚方式欲使大 陸地區人民陳秀桃進入臺灣地區,並接受法院之裁判,陳秀 桃始未能入境臺灣地區而不遂。
二、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中市第一專 勤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先予敘明部分:
本案原審判決就同案被告陳東嶸部分,因檢察官及同案被告 陳東嶸均未上訴而確定,故不在本院上訴審理範圍內,合先 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上訴人即被告甲○○( 下簡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檢 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對於證 據能力不爭執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且迄至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 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之4 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審酌與本案被告被訴犯罪 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之情 事,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前揭犯行,惟於偵查及原審 時,則辯稱:陳秀桃是伊表妹,因為陳秀桃想要嫁到臺灣來 ,所以一直拜託伊,伊有把陳東嶸的電話給陳秀桃,伊僅單 純介紹他們認識,是由他們2 人自己聯繫,伊並無使陳秀桃 以假結婚之方式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云云。經查: ㈠關於同案被告陳東嶸自白假結婚之原委:
⒈證人陳東嶸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你是否在102 年9 月 18日有持跟陳秀桃在大陸地區的結婚證書等資料,向內政部 入出國移民署申請辦理團聚?)有。(問:後來是否撤回? )對。(問:是否又在103 年10月13日你又持相同之文件, 再辦理一次申請團聚?)對。(問:後來移民署的專員在10 3 年10月23日去跟你訪查的時候,你當時是不是有自白說是 假結婚?)有。(問:102 年9 月18日你有辦理團聚,後來 10月3 日辦理撤回,你第一次撤回的原因為何?)那時候戶 籍還跟前妻在一起。(問:第一次時是否有移民署的警察去 訪談?)有。(問:是否為庭上的這位楊振志警員?)對。



(問:你剛剛說戶籍還在跟前妻在一起,然後你將之撤回, 為何這樣就要撤回,原因為何?)我覺得怪怪的。(問:你 之前在偵查的時候有說,警員說你的戶籍還在前妻家裡,然 後你也跟前妻在一起,警察說這個太明顯,就建議你撤案, 你就撤掉了,是否如此?)對。(問:〈請求提示偵卷第39 頁反面104 年1 月13日被告陳東嶸偵訊筆錄〉你之前偵查中 說,你第一次你還要訪視,那時戶籍還在前妻家裡,你還跟 前妻在一起,這是你當時這麼講的,是否如此?)是。(問 :所以你是否不只戶籍在前妻的家裡,你跟你前妻還是住在 一起?)對。(問:因為你去申請,陳秀桃結婚的時候有一 個單身證明,所以就是證明是有離婚,有離婚的話,住在一 起的原因為何,你剛剛向檢察官講說是有跟前妻住在一起, 是什麼原因住在一起?)習慣。(問:所謂習慣是否有無行 夫妻之實?)有。(問:第一次的時候,你有無跟警察講是 假結婚?)沒有。(問:你剛剛說第二次申請的時候,警察 去訪談的時候,你有自白說是假結婚,是否如此?)對。( 問:你第二次警察又到你住處去訪談時,你那時候就有自白 說是假結婚,你第二次為何決定要把假結婚的事跟警察講, 為何第一次沒有講,你當時為何會這樣自白?)就覺得這樣 不好。(問:假結婚不好,所以你就老實講,是否如此?) 對。(問:講的當下是在何處?)就我住的地方。(問:然 後警察才把你帶回專勤隊,你就講清楚,是否如此?)對。 (問:你可否陳述你是如何講你假結婚的經過,你當時是否 有老實的講出來?)對。(問:敘述為何?)講怎麼跟她認 識的,然後經過誰介紹的,然後就講一些要多少錢的。(問 :你講的內容是否就如你在警詢做的筆錄一樣?)對。(問 :〈請求提示103 年11月3 日警詢筆錄〉你在警察局自白說 假結婚的內容是否如你在103 年11月3 日的調查筆錄所記載 之內容?)對。(問:是否皆據實陳述?)對。(問:在你 跟警察講之前,警察有無跟你講他已經懷疑你這個是假結婚 的?)沒有。(問:筆錄中你有講到,剛剛說的誰介紹的, 然後要給你多少錢,剛剛103 年10月23日專勤隊筆錄,你有 提到,是甲○○介紹你跟陳秀桃認識,然後是甲○○提出來 說要辦理假結婚,此是否皆實在?)對等語(見原審卷第71 至74頁、第77頁)。依證人陳東嶸上開證述,足認證人陳東 嶸於102 年10月13日臺中市第一專勤隊科員楊振志面談前訪 查時,告訴楊振志其戶籍還跟前妻在一起,楊振志說這個太 明顯,證人陳東嶸即撤回該案之申請,第二次楊振志又於10 3 年10月23日前往面談前訪查時,證人陳東嶸覺得假結婚不 好,即向楊振志自白其與陳秀桃係假結婚,證人陳東嶸並於



製作調查筆錄時就被告介紹證人陳東嶸陳秀桃認識,且係 被告提出要辦理假結婚,並要給付證人陳東嶸多少價金等事 實均據實陳述。
⒉證人楊振志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請求提示警卷第29 頁陳東嶸撤回聲請書〉此為陳東嶸在102 年10月份撤回申請 ,當時承辦的人員是否是你?)是。(問:你可否陳述為何 陳東嶸那時候會撤案,你去訪查的過程,你是否有查到本案 相關的稽證?)我記得我那個時候,就是去他申請的地方訪 查,結果家裡是沒有人,沒有辦法進去,所以我只好打電話 ,就打他申請的電話,然後他就約我在那個外面路口的麥當 勞上面,是他自己跟我說,跟老婆住在一起,我有告知他, 我說在我們面談當中,你如果跟前妻在我們的考量範圍,我 們可能會比較嚴格的審核,還有我當下有交給他我們一張結 婚佐證的資料,請他要準備好,如果沒有準備好,可以這次 撤件,下次準備好再來申請,都可以,所以他在當下,因為 我們出門都有隨身帶著權利告知書,還有結婚佐證的資料, 因為要告知當事人,要準備面談的東西,所以他就簽了撤案 ,所以他這個案子就撤了。(問:是否沒有跟你講原因就撤 案了?)對,因為我有跟他講要準備那些結婚佐證的資料, 如果你準備不齊,你可以慢一點再申請都可以。(問:佐證 的資料是哪邊?)就是說他跟他的配偶,聯繫交往的一些過 程的資料。(問:所以那次是否還不算是正式的面談?)不 算,只是我們面談前,我們通常都會稍微去看一下,順便告 知這個申請人,就是他可能需要準備一些面談的東西。(問 :這一次去跟他談話以前,你是否有查到陳東嶸的戶籍還在 前妻的家裡?)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我們都是隨機,拿 到卷就出發,我們不是有固定的,我們的案是隨機發,輪序 隨機發。(問:你後來回去,是否有去查戶籍還在前妻家? )沒有,因為他就撤案了,我就把這個案子就往上簽。(問 :在跟陳東嶸談話的時候,是否是他主動跟你講他還跟他前 妻住在一起?)對。(問:他之前作證有講說,警察說這個 太明顯,所以建議他撤案,是否有此事?)對,我確實是, 因為他如果跟前妻住在一起,可能會影響他跟大陸配偶,就 是入境,我們在判斷這個面談的話,可能會比較嚴格的再嚴 格審核,更加嚴格的審。(問:是否是去懷疑真實,你們說 的嚴格審核,是否是懷疑他的真實性?)對,其中一個考量 的點。(問:所以你當時跟他說這個太明顯,是否是因為你 懷疑是假結婚?)沒有。(問:是否只是跟他說,他還跟他 前妻住在一起,會影響他的面談?)是。(問:你是否有給 他建議撤案?)對,我說等你的結婚佐證資料,因為當初我



大約問一下他的結婚佐證資料,他其實是好像沒有,他自己 好像也是搞不清楚,然後我就說你準備好,再來申請,因為 我們的申請不是說你申請了就一定要,你可以準備好。(問 :本件你於何時開始懷疑他跟陳秀桃是假結婚?)第二次去 ,他跟我講,我去的時候,第二次面,我是不認得他,我還 是一樣接到卷就去,開門以後看到他,我想這個好像有印象 ,那我就問他說,你有沒有看過我,他說有,我就跟他說, 你準備好,但是真的是,我當初有勸他說不要做壞事,我是 有這樣跟他講,我說真的不要做壞事,要不然這次查沒有, 下次還是會被查到。(問:你當時的印象,是否是有聯想到 第一次的事情?)沒有。(問:你剛才有提到,在被告主動 說出這些假結婚的事情之前,你就有跟被告勸說不要做壞事 ,為何你會有這樣的舉動,是否是你們每次面談的時候,都 會這樣陳述?)其實我們在面談,我們會告知當事人,因為 我們會誠實的跟當事人講,如果你假結婚當人頭,就是會違 反法令有多少,這個所有在我們面談,幾乎我們所有的訪查 人員都一定會告知所有的國人,因為我們會告知他有這個罰 則,要讓他知道。(問:所以據你剛才所述的意思是指,不 是只有針對被告,是針對每一個來申請面談的,你們都會先 主動告知說不要做壞事,如果是假結婚的話,可能會觸犯什 麼樣的刑責,是否如此?)是,我們那個資料都會有。(問 :第二次面談之前,你有沒有懷疑被告是假結婚?)沒有。 (問:然後你勸他以後,他就說是,是否如此?)是,我就 在寫資料,他自己就講了,然後我有請他說,如果你要講清 楚,你現在可以騎摩托車,他自己騎1 台摩托車,我也騎摩 托車,兩個就直接回辦公室做資料。(問:是否就做筆錄的 時候所陳述的內容?)對,就講那些內容。(問:你說你在 填寫資料的時候,被告就把這件事情說出來,這個是被告主 動自首這件事情的,是否如此?)是他自己跟我講的,我們 才知道的。(問:之前是否完全沒有任何的資料,或是可能 有假結婚的事實?)完全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81頁反面至 第84頁)。依證人楊振志上開證述,足認證人楊振志於第一 次執行證人陳東嶸面談前訪查時,證人楊振志並不知證人陳 東嶸與其前妻仍住在一起,而係訪談時證人陳東嶸自己說出 來的,證人楊振志有告訴證人陳東嶸如果他跟前妻住在一起 ,面談時可能會比較嚴格的審核,並交給證人陳東嶸張結 婚佐證資料,請他要準備好,如果還沒準備好,可先撤案, 下次準備好再來申請,證人陳東嶸即簽了撤案申請書;證人 楊振志於第二次到證人陳東嶸家執行面談前訪查時,並沒有 告訴證人陳東嶸其懷疑證人陳東嶸陳秀桃係假結婚,也完



全沒有懷疑證人陳東嶸可能是假結婚,是證人楊振志在填寫 資料時,證人陳東嶸自己說出其與陳秀桃係假結婚,證人楊 振志始知證人陳東嶸陳秀桃係假結婚。
⒊依證人陳東嶸楊振志上開證述,足認證人陳東嶸係於證人 楊振志第二次前往訪查時,在證人楊振志完全沒有懷疑證人 陳東嶸可能是假結婚之情形下,自己說出其與陳秀桃係假結 婚,證人楊振志始知證人陳東嶸陳秀桃係假結婚,並於製 作調查筆錄時就被告介紹證人陳東嶸陳秀桃認識,且係被 告提出要辦理假結婚,並要給付證人陳東嶸多少價金等情均 據實陳述。
㈡關於本案使陳秀桃得以進入臺灣地區之手法: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東嶸於104 年1 月13日【第二次】偵訊證 稱:(問:你怎麼認識甲○○?)102 年在卡拉OK店認識, 我是去消費時認識。甲○○在裡面陪唱歌。(問:〈提示10 3 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警詢所述,是否實在?)實在。我 沒有說謊。(問:你當天為何會去做筆錄?)警察來做訪視 ,來訪視的是同一個警察,因為我之前有申請過同一個女子 陳秀桃,我有把他撤銷,102 年10月我有申請過一次要訪視 ,那時我戶籍還在我前妻家裡,因為那時我還跟我前妻在一 起,警察說這個太明顯,就建議我撤案,我就撤掉。(問: 既然你撤掉後,為何又申請面談一次?)陳秀桃叫我再申請 一次。我再申請一次時就先把戶籍變掉。(問:你是經由誰 認識陳秀桃?)甲○○。(問:甲○○在何時何地第一次跟 你提到陳秀桃這個人?)102 年6 、7 月份,在卡拉OK跟我 提,是我去消費的時候。(問:甲○○跟你提到陳秀桃時, 你跟你前妻還住一起?)對。(問:甲○○跟你提到陳秀桃 時,是否要你跟陳秀桃辦理假結婚事宜?)對。甲○○當時 有無跟你說跟陳秀桃假結婚,你可以拿到多少好處? )一個 月5,000 元。(問:這一個月5,000 元是誰要給你的?)陳 秀桃要給我的。(問:〈提示警詢筆錄〉警詢時說要給你20 萬元,是另外給的嗎?)不是。一個月給5,000 元,總共付 20萬元。從陳秀桃入境以後開始算。(問:甲○○是否在10 2 年6 、7 月間,在卡拉OK處所向你表示,若與陳秀桃假結 婚,在陳秀桃結婚入境後,你每個月可以拿到5,000 元的對 價?)有。(問:你當場有答應甲○○嗎?)我考慮一陣子 ,大約8 月份答應他,我打電話跟她講。(問:你答應甲○ ○後,你是否有跟他一起前往大陸地區?)我有去大陸辦結 婚事宜。我跟甲○○一起出境,機票錢不是我出的,我不知 道誰出的。(問:你們到大陸後,先去哪裡?)先到福州, 然後甲○○叫人開車載我跟甲○○到寧德,到寧德後住在飯



店。(問:你何時第一次看到陳秀桃?)我在寧德第一天就 看到了。第一天沒做什麼,第二天去辦結婚登記,第四天拍 婚紗。(問:甲○○是否與你一起前往大陸寧德?)對。( 問:你是否在跟陳秀桃見面第二次後,就辦理結婚登記?) 是。(問:你在寧德停留幾天?)6 天。(問:你是否跟甲 ○○一起回臺灣?)沒有。我自己先回來,甲○○還留在那 邊。(問: 到目前為止,你有無從甲○○或陳秀桃那裡拿到 任何好處?)沒有。(問:你為何要跟陳秀桃假結婚?)那 時候沒有工作,對方願意一個月給我5,000 元。(問:你上 次來開庭時,不敢講實話是什麼原因?)外面有人等我。( 問:你今天所述都實在嗎?)屬實。(問:甲○○在前一次 開庭前,有無對你施壓?)有。他在清境農場罵我,說我這 樣會害了她,有一個男的帶她上去清境農場。(問:甲○○ 有進一步恐嚇你嗎?或施壓而已?)她沒有進一步恐嚇我。 但就是給我壓力等語(見偵查卷第39頁反面至第40頁反面) 。
⒉證人陳東嶸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今日你作證,請不要 看之前筆錄,就你現在記憶,甲○○是在何處跟你說並如何 跟你說要跟陳秀桃辦理假結婚,簡單敘述整個經過為何?) 在卡拉OK跟我說。(問:甲○○講陳秀桃跟她什麼關係?) 表姊妹。(問:甲○○講說要辦假結婚,是否如此?)對。 (問:是否有說要給你什麼報酬?)一個月5 千元。(問: 總共要給你多少?)20萬元。(問:講完以後,是如何辦理 此手續的,你具體的行動為何?)那時候就考慮一陣子,然 後再8 月大概中、底那時候,就辦好了。(問:8 月去辦證 件,是否如此?)對。(問:辦台胞證、護照等這些證件, 是否如此?)對。(問:是否是你去辦的?)對。(問:台 胞證跟護照的錢是何人付錢的?)不是我付的。(問:辦完 以後,是否有去大陸?)對。(問:何人跟你去的?)甲○ ○。(問:去到大陸的飛機機票錢是何人付的?)也不是我 付的。(問:那是何人付的,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 問:去到大陸以後,住在何處?)住在飯店。(問:住幾天 ?)一個禮拜。(問:你是否沒有住在陳秀桃家裡?)沒有 。(問:你跟陳秀桃見面的情況,陳述見面期間、結婚之類 的,你是否有跟陳秀桃見面?)有。(問:第幾次見面就去 結婚了?)第二或第三天。(問:結婚後是否有發生性行為 ?)沒有。(問:是否有住她家?)沒有。(問:你說住了 一個禮拜,是住在何處,是否是陳秀桃家附近?)不是。( 問:那是於何處?)飯店。(問:飯店名稱是否忘了?)對 。(問:〈請求提示準備書狀被證2 銳思特酒店照片〉 102



年9 月1 日到大陸福建寧德市,你講說是每天住旅館,住的 旅館是否是如同被告提出的準備書狀的被證2 ,是否為這家 「銳思特汽車酒店」?)對。(問:去酒店時,有何人在場 ?)陳秀桃帶我去那。(問:陳秀桃、你,還有甲○○,還 有何人?)沒有了。(問:還沒有其他一起吃飯的還有何人 ?)一起吃飯都是甲○○親戚。(問:叫什麼名字?)不知 道。(問:差不多有幾個人,因為你們去到大陸認識介紹有 幾個人?)6 、7 個。(問:是否有甲○○的弟弟?)有。 (問:你在移民署的調訊筆錄中有講,是有到甲○○家裡有 吃過飯,是否有此事?)沒有去,是去陳秀桃家吃過一次飯 。(問:〈請求提示103 年11月23日被告陳東嶸調查筆錄第 3 頁〉該頁筆錄中第二行記載,「陳秀桃安排我住旅社,然 後就去辦結婚登記,有去拍婚紗,在她家吃一頓飯」,此所 謂的「她家」是指何人的家?)陳秀桃。(問:你剛才跟檢 察官報告的是,你一直都是住在旅館,那你在專勤隊這邊是 講說在她家吃一頓飯,「在她家」是不是所謂的銳思特汽車 旅館?)不是。(問:吃飯是有在陳秀桃家吃一頓飯,住通 通住旅館,是否如此?)對。(問:在陳秀桃家,你是否還 記得在何處?)(搖頭)。(問:吃一頓飯是跟何人吃飯? )跟陳秀桃的媽媽、還有他親戚,還有甲○○她們都有去。 (問:有沒有到甲○○弟弟「王和嚴」的家中吃過飯?)沒 有。(問:是不是「王和嚴」在銳思特汽車旅館樓上有租房 子?)這我不清楚,應該沒有,「王和嚴」家就在旅館後面 的那棟公寓,為什麼還要在那邊住。(問:住在飯店的這段 時間,甲○○住於何處,是否也在同一個地方?)不是,因 為我不知道她家住哪裡。(問:是否有見面?)有。(問: 甲○○在何處跟你見面,作何事,見面的情況為何?)我們 有去百貨公司逛逛。(問:你跟甲○○還有何人?)陳秀桃 。(問:還有作何事?)沒有。(問:回來臺灣是否是你跟 甲○○一起回來?)我自己回來。(問:你說第一次你自己 覺得因為你戶籍還在前妻家裡面,你覺得怪怪的,所以你就 撤回,是否如此?)對。(問:後來為何又申請?)後來陳 秀桃又要求我再辦一次。(問:陳秀桃自己要求你,還是透 過甲○○?)她自己。(問:如何跟你聯絡?)用「微信」 。(問:甲○○是否知道你撤回了?)知道。(問:甲○○ 是否有跟你提到之前跟你的約定要如何來履行?)就等她表 妹過來。(問:你不知道情況下,為何你要再申請一遍,還 是為了要有這筆錢,才又申請的?)對。(問:你是否是認 為你申請陳秀桃過來,還是會再給你一個月5 千元,是否如 此?)對。(問:在陳秀桃叫你第二次申請入台,剛剛檢察



官問的時候,你也講說是甲○○有沒有參與,即在103 年10 月13日,陳秀桃也再度申請,甲○○有無參與,有無碰過甲 ○○?)有。(問:甲○○是否有參與?)有協助。(問: 如何協助?)因為那時候我證件都不見了,然後就她有協助 。(問:證件都不見了,如何協助法?)她有傳資料給我。 (問:傳什麼資料?)對方陳秀桃的身份證影本。(問:是 不是你主動再向她請求協助的?)應該是陳秀桃請她幫忙的 。(問:你既然基於你希望還是能夠獲得甲○○之前跟你提 到的,陳秀桃入境後,每個月會給你5 千元的報酬,所以你 又申請,為何你在第二次警察去訪談的時候,你會講說是假 結婚,你心裡是為了要得到這個報酬,是否如此?)對。( 問:那時候為何會這樣講?)後來想一想覺得這樣不好等語 (見原審卷第74頁至第76頁反面、第77頁反面、第79頁反面 至第80頁反面)。
⒊依證人陳東嶸上開證述,足認證人陳東嶸與被告均明知陳秀 桃與證人陳東嶸並無結婚真意,而係為使陳秀桃達成入境臺 灣地區之目的,由被告於102 年6 、7 月間,在某卡拉OK, 向證人陳東嶸提議以由陳秀桃入境後每月支付5,000 元「人 頭老公費」(共應給付20萬元)之代價予證人陳東嶸,由證 人陳東嶸陳秀桃以假結婚方式,遂行陳秀桃得以進入臺灣 地區目的,證人陳東嶸並於同年8 月間應允被告。嗣並由被 告帶同證人陳東嶸前往大陸地區,且申辦台胞證、護照及機 票之費用均非證人陳東嶸支付;證人陳東嶸至大陸寧德市與 陳秀桃結婚,共在寧德市停留6 日,第一天看到陳秀桃,第 二天即去辦結婚登記,第四天去拍婚紗,此期間陳秀桃均安 排證人陳東嶸住在旅館,而非陳秀桃住處,證人陳東嶸僅與 被告及陳秀桃陳秀桃之母親及親戚在陳秀桃家吃過一頓飯 。第一次因證人陳東嶸自己覺得其戶籍還在前妻家,所以就 撤回申請,後來陳秀桃又要求證人陳東嶸再申請大陸地區配 偶來台團聚,證人陳東嶸係為了要取得20萬元之「人頭老公 費」,所以才又再次申請,且證人陳東嶸認為只要其申請陳 秀桃來臺,待陳秀桃入境臺灣後,即會依約按月給付其5 千 元「人頭老公費」(共應給付20萬元),第二次申請陳秀桃 來臺團聚因陳秀桃之證件已遺失,係由被告協助傳送陳秀桃 之身分證件影本給證人陳東嶸,臺中市第一專勤隊科員楊振 志於103 年10月23日執行入境團聚面談前訪查時,證人陳東 嶸因覺得其做法不好,遂向楊振志自首其與被告以假結婚方 式欲使大陸地區人民陳秀桃進入臺灣地區。
㈢關於被告陳東嶸於103 年12月18日偵訊供述「係陳秀桃以電 話跟我聯繫假結婚而非被告跟我提議,我於警詢時誣告被告



」等情是否真實之認定:
⒈證人陳東嶸於103 年12月18日偵訊時雖供稱:(問:你與陳 秀桃是否假結婚?)是。(問:當初誰提議你跟陳秀桃假結 婚?)陳秀桃以電話跟我聯絡。(問:〈提示陳東嶸警詢筆 錄〉你表示在102 年6 、7 月份,甲○○給你20萬新台幣, 由你跟陳秀桃辦假結婚,有何意見?)警詢講的是真的。( 問:當時到底是否甲○○跟你提議的?)不是。(問:你警 詢時說是甲○○跟你提議,偵查中又說不是,以何者為主? )現在為主。(問:你在警詢時誣告甲○○?)對。(問: 你一開始會想跟陳秀桃假結婚,到底是誰提議的?)忘記了 。(問:當初誰介紹你跟陳秀桃認識?)甲○○。(問:甲 ○○介紹陳秀桃給你認識時,有無提到陳秀桃要假結婚?) 沒有。(問:介紹陳秀桃給你時,是真的要結婚嗎?)當初 我以為是。(問:你何時發現陳秀桃是要假結婚?)過去大 陸才發現,因為我每天都住旅館。(問:你怎麼發現陳秀桃 要假結婚?)(緘默)。(問:檢察官再問你,你怎麼發現 陳秀桃要假結婚?)(緘默)。(問:為何你現在的講法跟 警詢所述差異這麼大?)(緘默)等語(見偵查卷第33至34 頁)。即證人陳東嶸陳稱假結婚並不是被告所提議,其於警 詢時誣告被告,被告雖介紹其與陳秀桃認識,但並沒有提到 陳秀桃要假結婚,其當初以為陳秀桃是真的要結婚,直到過 去大陸才發現陳秀桃是要假結婚。
⒉惟查,證人陳東嶸於同日即103 年12月8 日偵訊時,因檢察 官發現其於該日偵訊所述與警詢之證述差異相當大,而詢問 證人陳東嶸該2 次陳述差異如此大之原因,證人陳東嶸即陳 稱:(問:你今天來開庭,是否有被其他人施以壓力?)( 緘默)。(問:今天來開庭之前甲○○有無去找過你?)有 。(問:甲○○何時去找你?)103 年11月底,去清境農場 找我。我是在民宿工作。(問:甲○○是自己去找你或跟人 家去我你?)有一個男子跟他來找我,該男子約4 、50歲。 (問:她們怎麼知道你在清境工作?)因為甲○○有打電話 給我,我跟她講的。(問:甲○○因你在警詢講的話而責備 你?)有。她當面責備我。(問:甲○○如何責備你?)她 說是好意介紹給我跟陳秀桃認識。其他我忘記了。(問:今 天庭外除了甲○○之外,有無其他人在外?)有二個人在等 我。(問:這二個人你認識嗎?)不認識,是二個男子。( 問:這兩個男子會不會讓你感到害怕?)有一點。(問:為 何庭外的二個男子會讓你感到害怕?)我希望以後檢察官單 獨傳我,不要傳甲○○來。(問:今天是否想要先走,先離 開?)是等語(見偵查卷第33至34頁)。是以被告於103 年



12月8 日開庭前有去找過證人陳東嶸,並就證人陳東嶸在臺 中市第一專勤隊詢問時陳述之內容責備證人陳東嶸,且於10 3 年12月8 日檢察官開庭訊問證人陳東嶸時,庭外即有二名 會讓證人陳東嶸感到害怕之男子在等他,故證人陳東嶸希望 以後檢察官單獨傳他,不要同時傳被告應訊。
⒊證人陳東嶸於104 年1 月13日偵訊時證稱:(問:甲○○是 否在102 年6 、7 月間,在卡拉OK處所向你表示,若與陳秀 桃假結婚,在陳秀桃結婚入境後,你每個月可以拿到 5,000 元的對價?)有。(問:甲○○是否與你一起前往大陸寧德 ?)對。(問:你是否在跟陳秀桃見面第二次後,就辦理結 婚登記?)是。(問:甲○○在前一次開庭前,有無對你施 壓?)有。他在清境農場罵我,說我這樣會害了他,有一個 男的帶他上去清境農場。(問:甲○○有進一步恐嚇你嗎? 或施壓而已?)他沒有進一步恐嚇我。但就是給我壓力等語 (見偵查卷第40頁反面)
⒋證人陳東嶸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在103 年12月18日, 當初何人提議跟你假結婚,你講說是陳秀桃跟你聯繫的,後 來檢察官就再問你,為何你的講法跟警詢差異這麼大,你保 持緘默沒有講話,然後再問你保持緘默,檢察官再問你今天 庭外除了甲○○之外,有何其他人在場,你說有兩個人在等 你,你會不會感到害怕,你講說是有一點,到底那兩個男人 是何人?)不認識。(問:你所謂有一點害怕,意思為何, 不認識為何你會害怕?)因為他跟甲○○一起來的。(問: 他跟甲○○一起來,你為何會害怕,因為每個人都有很多親 戚朋友都會一起陪著被告來開庭,甲○○的人或者是親戚朋 友也都會協助她來開庭,為何會害怕,還是你自己主觀的認 為害怕?)就會害怕。(問:檢察官先問你,你今天來開庭 ,是不是有被其他人施以壓力,你又保持緘默,你到底有沒 有被施以壓力,具體的說明到底有或沒有?)有感覺到壓力 。(問:具體的壓力是來自於何方,具體的壓力是怎麼樣的 一個壓力,還是你個人的臆測之詞?)就感覺有壓力等語( 見原審卷第78頁反面至第79頁)。
⒌綜上所述,足認證人陳東嶸於103 年12月18日偵訊雖為上開 「假結婚並不是被告所提議,伊於警詢時誣告被告」等有利 被告之供述,而該日係由檢察官單獨訊問證人陳東嶸,表面 上雖能使證人陳東嶸依自己的意思自由陳述。惟觀之被告先 前即曾至證人陳東嶸工作地點找證人陳東嶸,並就證人陳東 嶸在臺中市第一專勤隊詢問之證述責備證人陳東嶸,且證人 陳東嶸於檢察官偵訊過程發現其所為供述與警詢證述差異太 大,而詢問證人陳東嶸原因時,其即當庭告知檢察官因今日



在庭外有二名會讓其感到害怕之男子在等其,證人陳東嶸並 因而想要先離開,故證人陳東嶸於該次偵訊時顯無法依其自 己之意思自由陳述,是以證人陳東嶸於103 年12月18日偵訊 供述係陳秀桃以電話與其聯繫假結婚而非被告跟其提議,其 於警詢時誣告被告等語,既有前開瑕疵,而顯非實在,自不 能以之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㈣關於被告是否有意圖營利而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之 認定:
⒈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92年10月29日修正前 ,其第79條第2 項原規定: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該條項規定係86年5 月14日修正時增訂,其立法理由稱:「 邇來『蛇頭』(指安排大陸地區人民偷渡至大陸地區以外地 區之人)引介大陸偷渡客進入臺灣地區,日趨猖狂,嚴重危 害社會秩序及國家安全,自應依本條第1 項予以懲處;如以 之為常業,其惡性更為重大,爰增訂第2 項,加重處罰常業 犯」。嗣於92年10月29日再修正為:「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 罪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 元以下罰金」,立法理由則以:「現行條文第2 項係以『常 業犯』為加重處罰之對象,惟適用對象及遏阻效果均相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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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