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1258號
TCHM,104,上訴,1258,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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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賀博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賀博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賀博(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 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之3 人 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疑重大,且有 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 4 年9 月8 日執行羈押,至104 年12月7 日,3 個月羈押期 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對其所犯3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 欺取財未遂罪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足認犯罪嫌 疑確屬重大;又其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在案 ,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有事實足 認其有逃亡之虞;再參酌被告係冒用公務員名義遂行詐騙, 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 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 度,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是前項羈押之原 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12月8 日起 ,延長羈押期間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 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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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