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金上更(二)字,102年度,8號
TCHM,102,重金上更(二),8,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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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自立
      謝曜嶸(原名蔡銘峰)
上列二人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致堅
      陳倩玉
      蘇易翔(原名蘇浩偉)
      汪建和
上列四人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仕女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徽邑
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 律師
      鄭晃奇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昌平
      謝華霖
上列二人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佳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1437號中華民國97年9 月1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49、4777、10540 號,移送併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411 、15136 、2716
7 、28875 號,96年度偵字第13795 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95年度偵字第23525 、32464 號,95年度偵緝字第2559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618號),提起上訴,經
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汪建和曾致堅、蘇易翔、謝華霖郭仕女林佳瑞部分均撤銷。



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汪建和曾致堅、蘇易翔、謝華霖郭仕女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潘自立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謝曜嶸處有期徒刑陸年肆月;李徽邑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陳倩玉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張昌平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汪建和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曾致堅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蘇易翔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謝華霖處有期徒刑叁年;郭仕女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佳瑞幫助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林佳瑞明知張簡清欽(另由原審通緝中)積欠銀行款項債信 不佳,無法以自己名義申請設立公司,且可預見借用名義( 人頭)負責人成立公司,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 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竟基於縱若提供其個人名義被利 用作為遂行張簡清欽違法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 ,於民國93年9 月間某日,於不詳地點,提供其所有之身分 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予張簡清欽申辦「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聯合生技公司,93年10月27日核准設立)之 用,而容任張簡清欽等人使用其名義申請設立公司以遂行違 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罪(詳後述)。
二、卓振裕(已經本院99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60 號判決確定)與 張簡清欽於93年9 月間,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12樓 (嗣於94年1 月14日遷移至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14樓)籌組聯合生技公司,並於同年10月27日設立登 記完畢,登記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嗣並 陸續辦理增資,最後登記資本額為100,000,000 元,由林佳 瑞擔任人頭董事長,為登記名義上之負責人。張簡清欽為「 執行董事」、卓振裕為顧問,員工並以「董事長」、「卓董 」稱呼,並為聯合生技公司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 ,嗣於94年11月16日改名稱為:聯合集團財務監督管理委員 會,下稱產業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簡清欽、卓振裕均 為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宏傑(另經本院前審以幫助違反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 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經最 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320號駁回上訴確定)為董事。郭 仕女則於聯合生技公司籌設時即加入,擔任會計經理,對外 則稱為財務長,負責報表審核及匯款收支出納等財務事項。



之後為管理聯合生技公司所吸收之資金,以決定投資標的、 財務管理、盈餘分派等事宜,並於94年1 月1 日成立聯合生 技公司產業發展委員會。卓振裕與張簡清欽並陸續招攬潘自 立、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李徽邑曾致堅陳倩玉、黃 財賢(業已於101 年3 月15日死亡,由本院以99年度金上更 ㈠字第160 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汪建和、蘇易翔 (原名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等人投資加入聯合生技公 司為會員,並擔任業務人員。其中潘自立於93年10月間某日 投資聯合生技公司為會員(之後改以「柏和開發」為參加會 員名義),及於投資後開始擔任業務員招攬業務;於94年1 月1 日參加產業發展委員會為創會委員,並擔任第一屆產業 發展委員會之常務委員。嗣聯合生技公司於94年6 月23日在 新竹市○○路0 段000 號23摟之1 成立新竹分公司,由潘自 立擔任新竹聯合生技分公司之執行長,嗣並兼任總經理,以 推動聯合生技公司新竹地區之業務,每月薪資48,000元、車 馬費52,000元,合計100,000 元。謝曜嶸於93年11月間投資 聯合生技公司為會員,及於投資後開始擔任業務員招攬業務 ;於94年1 月1 日參加產業發展委員會而為創會委員,並擔 任第一屆產業發展委員會之常務委員。嗣聯合生技公司於94 年3 月25日在台中市○○路0 段000 號8 樓C 室成立台中分 公司(實際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日為94年5 月23日、登記分 公司所在地為台中市○○路0 段000 號31樓,登記名義以林 佳瑞為分公司經理),由謝曜嶸擔任聯合生技公司台中分公 司之業務副總,負責分公司的企劃、人事等業務,並自同年 5月起擔任台中分司之最高負責人,並掛名副總經理,每月 薪資是40,000元、車馬費30,000元,合計70,000元。並先後 參與聯合生技公司94年4月26日、94年12月14日之增資等, 合記登記認股15,000,000元。李徽邑於93年底某日加入聯合 生技公司為會員,並開始擔任業務員招攬業務;於94年1月1 日參加產業發展委員會而為創會委員,並擔任第一屆產業發 展委員會之監察委員;後於94年10月升任業務常董(傳銷聘 階)。陳倩玉於93年10月間某日與潘自立一起投資聯合生技 公司成為新竹地區最上線,並開始擔任業務員招攬業務;於 94年1月1日參加產業發展委員會而為創會委員,並擔任第一 屆產業發展委員會之監察委員。張昌平於93年10月27日加入 聯合生技公司為直銷上線,並開始招攬業務;於94年1月1日 參加產業發展委員會而為創會委員,並擔任第一屆產業發展 委員會之監察委員。汪建和於93年11月間某日進入聯合生技 公司從事傳銷業務員,且開始招攬傳銷業務;於94年1月1日 參加產業發展委員會而為創會委員,後自94年11月間改選後



於同年12月24日升任為副主任委員。傳銷部分則於94年10月 底升任常董職務。又自94年9月起擔任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開發公司)之監察人。曾致堅於 93年10月間投資聯合生技公司後,進入該公司為傳銷業務員 ,且開始招攬傳銷業務;另於94年5月11日聯合生技公司產 業委員會94年第8次會議,當選產業發展委員會之監察委員 ,而開始擔任產業發展委員會之監察委員;並於94年11月間 改選為第二屆產業發展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且於94年12月24 日移交及擔任業務部常務董事一職。又自94年9月起擔任聯 合開發公司之董事。蘇易翔於93年11月間投資聯合生技公司 後,進入該公司為傳銷業務員,且開始招攬傳銷業務,嗣並 升任為常董職務。並於94年11月間第二屆產業發展委員會之 主任委員改選後,自94年12月24日起擔任第二屆產業發展委 員會之常務委員。謝華霖於93年10月27日投資聯合生技公司 後,進入該公司為傳銷業務員,且開始招攬傳銷業務,嗣並 陸續升任為常董職務。並於第二屆產業發展委員會改選後, 自94年12月24日起擔任第二屆產業發展委員會之委員。以上 郭仕女自聯合生技公司設立時起,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汪建和曾致堅、蘇易翔、謝華霖等人 則自參加聯合生技公司產業發展委員會起,即參與聯合生技 公司所吸收資金之管理,決定投資標的、財務管理、盈餘分 派及宣傳等聯合生技公司營運事務之決策。其中郭仕女於93 年9月間聯合生技公司籌設時即加入,擔任會計經理,對外 則稱為財務長;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汪建和自94年1月1日參加產業發展委員會之創會時起,曾 致堅自94年5月11日開始擔任產業發展委員會之監察委員時 起;蘇易翔自94年12月24日起擔任第二屆產業發展委員會之 常務委員時起,謝華霖自94年12月24日起擔任第二屆產業發 展委員會之委員時起,分別加入參與聯合生技公司資金吸收 之經營事務。張簡清欽、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等人並均 為聯合生技公司行為負責人;而聯合生技公司產業發展委員 會,關於產業投資,委員以上者均有提案權,監察委員更可 監督財務,以上各人均為聯合生技公司之重要成員,知悉聯 合生技公司吸收資金方式之運作,且參與承辨吸收資金之業 務。
㈡聯合生技公司之總公司負責各分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 並將各分公司收得會員之資金匯集在總公司,所有資金均由 總公司統籌運用。乃卓振裕、張簡清欽、郭仕女潘自立、 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汪建和、黃財賢、曾致 堅、蘇易翔、謝華霖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



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 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 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 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 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詎郭仕 女、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汪建和、 黃財賢、曾致堅、蘇易翔及謝華霖竟分別自加入聯合生技公 司任職或擔任傳銷業務員時起,與卓振裕、張簡清欽等人共 同基於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另郭仕女自聯合生技公 司籌設起,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汪 建和、黃財賢自94年1 月1 日參加產業發展委員會創會時起 ,曾致堅自94年5 月11日開始擔任產業發展委員會之監察委 員時起;蘇易翔自94年12月24日起擔任第二屆產業發展委員 會之常務委員時起;謝華霖自94年12月24日起擔任第二屆產 業發展委員會之委員時起;分與卓振裕、張簡清欽等人共同 基於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被告卓振裕、張簡清欽等人即 以聯合生技公司之名義,自93年9 月某日起,先以多層次傳 銷的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 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聯合生技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的 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以迅 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 引不特定人投資的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的,為擴 大吸收會員,期間除設立上開臺中分公司、新竹分公司外, 並於94年7 月間在高雄巿新興區中正三路55號27樓另成立高 雄總管理處。
三、卓振裕、張簡清欽等人經營聯合生技公司以多層次傳銷吸收 資金之方式如下:初始以每投資1 單位金額為20,240元,自 94年6 月1 日起則改為每單位22,000元(表面上簽訂購買聯 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 組,即上開投資1 單位,實則 多未領得任何商品),13個月(每個月為1 期)即回收本金 、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 單位,第1 個月(即第1 期 )固定紅利為1,000 元,第2 期紅利1,200 元,第3 期利息 1,400 元,第4 期1,600 元,第5 期1,800 元,第6 期2,00 0 元,第7 期2,200 元,第8 期2,400 元,第9 期2,600 元 ,第10期2,800 元,第11期3,000 元,第12期6,000 元,第 13期7,000 元(總計35,000元),除年利率約高達60% 以上 外,每投資1 單位者贈送醬油或酵素1 瓶,並向已參加投資 之會員宣導、鼓勵其等推薦新投資人(吸收會員),每推薦 1 投資單位,立即可獲得2,000 元推薦獎金,又若推薦2 單



位以上可分左、右2 線,當左、右2 線各有1 單位對碰時, 又可領對碰推薦獎金1,000 元(舉例:若甲1 次推薦2 單位 ,除可領得推薦獎金4,000 元外,該2 單位又分成左、右線 各1 單位,而該左、右線均有1 單位碰在一起,又可領得對 碰獎金1,000 元,故一次推薦2 單位共可領得推薦獎金5,00 0 元)。其組織聘階依招募會員、投資金額及上下線之多寡 分為:會員、經理、協理、督導、總監、董事、常董等不同 聘階。另設有「領袖分紅」之獎金制度,在聘階「經理」職 中,以所推薦之左、右2 線各50單位,即晉升為經理,經理 每單位提撥700 元為紅利;又所推薦左、右2 線各培養1 位 經理者,聘階為「協理」,協理分紅每單位再提撥300 元; 又所推薦左、右2 線各培養1 位協理者,聘階為「督導」, 又所推薦左、右2 線各培養1 位督導者,聘階為「總監」, 又所推薦左、右2 線各培養1 位總監者,聘階為「董事」, 又所推薦左、右2 線各培養1 位董事者,聘階為「常董」, 層次越高分紅越多,並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 及會員;用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吸 引投資大眾,以此高額獎金拉攏、吸收會員,故能迅速擴展 參與之投資人,且於北、中、南均設立分公司。其等招攬手 法除上開高報酬率外,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 ,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說明與介紹,及以印 製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 .ublife .com .tw / ; www .body168.idv .tw/ ;104info .com .tw/comp/000 00000000 .htm )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 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產 業前景獲利佳等語,每月並舉辦晉升會及以遊覽車接送之方 式,帶同投資者參觀南投縣○○鎮○○路000 號黃耀德所經 營之蝴蝶蘭組織栽培場,及雲林縣○○鄉○○段00000 地號 鄒年淦所經營之駝鳥園,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園為聯合生 技公司所經營、投資,向特定之投資人或會員宣傳稱聯合生 技公司投資蘭花等產業,獲利極佳,遠景可期等語,強化投 資人或會員之投資信心及意願,認聯合生技公司遠景可期且 獲利無虞,而陸續加入或增加投資款項。又聯合生技總公司 及各分公司,以上開高達60% 以上之利率鼓勵投資人至金融 機構貸款,以利於賺取其中利率之差額,其中部分投資人並 透過其上線或陳倩玉等人介紹,至金融機構貸款,而陳倩玉 等人即從中賺取仲介服務費1%至8%費用,且鼓勵投資人以刷 卡方式,透過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代刷之金流服務,刷購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 (1 組即上開投資單位1 單位)。卓振裕、張簡清欽與郭仕



女、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汪建和、 黃財賢、曾致堅、蘇易翔、謝華霖等人即以上開方式招攬不 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並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以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的,且其多層次傳銷 制度,使參加人取得獎金,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 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之行為。迄95年1 月11日止,至少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 投入資金成為會員(各會員名稱、加入日期、投資口數及金 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將投資款項交給招攬之業務人員或 直接匯款至聯合生技公司之銀行帳戶。截至95年1 月11日止 ,聯合生技公司合計吸收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總金額為1,24 2,716,640 元,已達1 億元以上。惟其中潘自立、謝曜嶸、 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汪建和自94年1 月1 日起,始因 參加產業發展委員會而參與聯合生技公司資金吸收之經營事 務,並為聯合生技公司之重要成員,計算其等參與期間聯合 生技公司自94年1 月1 日起至95年1 月11日止,聯合生技公 司合計吸收如附表一編號345 至6483所示之投資金額為1,21 4,724,720 元,已達1 億元以上。曾致堅自94年5 月11日起 ,始因參加產業發展委員會而參與聯合生技公司資金吸收之 經營事務,並為聯合生技公司之重要成員,計算其參與期間 聯合生技公司自94年5 月11日起至95年1 月11日止,聯合生 技公司合計吸收如附表一編號1505至6483所示之投資金額為 1,021,149,360 元,已達1 億元以上。蘇易翔、謝華霖分自 94年12月24日擔任第二屆產業發展委員會之常務委員、委員 時起,始因參加產業發展委員會而參與聯合生技公司資金吸 收之經營事務,並為聯合生技公司之重要成員,計算其等參 與期間聯合生技公司自94年12月24日起至95年1 月11日止, 聯合生技公司合計吸收如附表一編號5861至6483所示之投資 金額為129,470,000 元,已達1 億元以上。而卓振裕於94年 11月某日間離職,另行起意擔任「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執行長,另從事吸金、詐騙等犯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5357 、24830 、24831 號 提起公訴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緝中)。
四、嗣於95年1 月18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 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臺北組、基隆站、高雄 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臺北巿調查處黨政 組、新竹巿調查站、臺中巿調查站、臺中巿警察局持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聯合生技公司高雄總管理處、臺 北、臺中、新竹等分公司同步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四聯合 生技公司會員申請書、會員名冊、營運日報表、會員合約書



、總分類帳冊、文宣資料、營運企劃書、獎金明細表、蝴蝶 蘭資料、員工手冊、貸款申請書等12箱證物(詳如附表四所 載)。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案證人張蕙蘋、蕭幼英、鄭珮萱、劉雅婷、蔡宜芝、曾 芳怡、謝沛芳於警詢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陳述,依前揭規定,屬於傳聞證據而不具證據能力,且 因上訴人即被告張昌平謝華霖(下稱被告張昌平謝華霖 )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該陳述無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㈢第34頁背面),是各該證人張蕙蘋等人於警詢之 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 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 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 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 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 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 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 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 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 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 件。查本案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除前揭證人張蕙蘋、蕭 幼英、鄭珮萱、劉雅婷、蔡宜芝、曾芳怡、謝沛芳於警詢之 陳述,關於被告張昌平謝華霖部分,應無證據能力外,其 餘部分(會員名冊部分另如後述),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汪建和、曾致 堅、蘇易翔、謝華霖郭仕女(下均以被告之稱)及其選任 辯護人及被告林佳瑞之指定辯護人於本院準備期日時分別表 示無意見或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㈢第34頁),且檢察 官、被告、辯護人就該等審判外之陳述,均未再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 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 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據上



開說明,應認該等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另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而為之規範。本案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非供述證據,無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令程序所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㈣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 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作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定有明文。蓋因此種從事業務 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 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 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 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 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即有承認其為證 據之必要(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判決參照)。 查如附表一所示聯合生技公司吸收資金之會員名冊(包括會 員名稱、身分證字號、加入日期、區域、投資單位數),係 依據被告郭仕女於偵查中委請選任辯護人提出之聯合生技公 司完整之會員名冊(見95年度偵字第10540 號偵查證物卷㈤ 第192 至249 頁),予以重新編號、排序並按投資單位數計 算投資金額所得,如附表一所示聯合生技公司會員名冊與被 告郭仕女在偵查中提出之會員名冊並無二致。又被告郭仕女 於偵查中提出之該會員名冊,係依檢察官之指示自聯合生技 公司電腦將全部會員資料列印後提出者,且該份資料是自聯 合生技公司成立時起的資料,聯合生技公司95年1 月12日見 諸報端,而此會員資料紀錄至95年1 月11日,應該是完整的 資料,已據被告郭仕女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 見95年度偵字第10540 號偵查證物卷㈤第1 頁,本院卷㈢第 158 頁)。且查依該會員名冊所示,顯係聯合生技公司辦理 會員登載業務之人員依照該公司參加會員之名稱、加入日期 、投資單位數、金額,自聯合生技公司開始吸收資金起,即 在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的連續記載,且其最末日確為95 年1 月11日,亦核與被告郭仕女供述聯合生技公司於95年1 月12日即見報之情相符;而其記載之會員加入日期自93年9 月28日起,至95年1 月11日止,期間長達1 年3 月有餘,可 認並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 之可能性甚微;應為紀錄人員在從事該項業務期間就客觀會 員加入日期及投資單位等交易情形所進行之統計資料,為業 務上記錄之文書,非個人主觀意見或推測之詞,其製作過程 ,並無顯不可信之情狀,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 定及說明,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汪建和曾致堅、蘇易翔、謝華霖郭仕女林佳瑞等人之辯解分述 如下:
⒈被告潘自立部分:
訊據被告潘自立固坦承於93年10月間某日即投資聯合生技 公司為會員,及於投資後開始擔任業務員招攬業務;並於 94年1 月1 日起參加產業發展委員會創會並擔任常務委員 。及自94年6 月份開始擔任新竹聯合生技分公司之執行長 ,以推動聯合生技公司新竹地區之業務等情。惟否認有何 違反銀行法等犯行,辯稱:其僅有「發展組織吸納下線而 獲取獎金」之客觀事實,本身同時具投資人身分,主觀上 並無違反銀行法之不法犯意。被告潘自立因相信證人張簡 清欽、卓振裕佯稱黃耀德所經營蘭花組培場係聯合生技公 司組培場,且每月均舉辦產業參觀,始於93年10月中旬以 柏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柏和開發)名義加入成為會 員;證人卓振裕於94年1 月告知所有會員稱已簽下鴕鳥園 ,稱在園區內要再興建更大型蘭花組培場,致被告潘自立 陷於錯誤,更於94年2 月28日加碼投資及陸續找家人投資 ,總共購買224 個單位,扣除已領回損失高達2,570,800 元,如被告潘自立確係行為負責人,自無可能在證人張簡 清欽、卓振裕所設騙局中一再受騙。被告潘自立雖掛名為 執行長,仍僅為該騙局下之被害人。於本院更審前辯稱: 其在公司沒有決策權,是去投資公司,其自己也有投資10 0 多萬,只是會員,在公司沒有任何的職稱,只是掛名執 行長,另係產業發展委員會的常務委員,該委員會也沒有 該公司的決策權,那聯合生技公司成立這個委員會只是要 告訴會員,這個公司有投資產業;是聯合生技公司新竹分 公司負責行政工作,沒有職銜,就是舉辦慶生等活動時會 去幫忙,就是佈置會場,準備禮品,做行政事務工作;其 在公司有支薪,就是月薪52,000元、48,000元的車馬費, 其是加入進去的投資者,張簡清欽在12月底的時候出車禍 ,然後才掛名執行長,實質上其與其他被害人都是投資者 ;其只是覺得這是一個投資機會,去那邊時公司已經成立 也有制度,其僅是加入,不知道為何變成總經理,其從來 只是掛名執行長,只是一個機會去投資想賺錢而已等語。 ⒉被告謝曜嶸部分:
訊據被告謝曜嶸坦承有於93年11月間投資聯合生技公司為 會員,及於投資後開始擔任業務員招攬業務;並於94年1 月1 日參加產業發展委員會而為創會委員,且擔任第一屆



產業發展委員會之常務委員。於聯合生技公司於94年3 月 25日成立台中分公司後,擔任聯合生技公司台中分公司之 業務副總,負責分公司的企劃、人事等業務,並自同年5 月起擔任台中分公司之副總經理等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 銀行法等犯行,辯稱:其僅有「發展組織吸納下線而獲取 獎金」之客觀事實,本身同時具投資人身分,主觀上並無 違反銀行法之不法犯意。被告謝曜嶸係93年10月前往台北 聯合生技公司聽取說明會後,由證人張簡清欽、卓振裕等 人向被告謝曜嶸分析公司產業及制度,其後並參觀工廠, 始於93年10月27日加入成為會員,之後又於93年12月初簽 署合約書投資11個單位;94年3 月間,聯合生技公司成立 台中分公司,證人張簡清欽邀被告謝曜嶸擔任該分公司行 政副總經理,每月可支領固定薪資四萬元,所謂行政副總 經理實際上僅負責日常瑣碎事務(包括參觀活動)及辦理 說明會、晉升會、慶生會佈置會場工作,台中分公司實際 營運決策係由證人卓振裕負責,會員所繳交款項係由行政 人員整理後,直接寄往或匯款至指定帳戶,被告謝曜嶸無 從插手任何人事、管理、營運及財務決策等,並非聯合生 技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或行為負責人。被告謝曜嶸與其 他會員相同,均是因證人張簡清欽、卓振裕以「聯合生技 公司投資蘭花、鴕鳥、醬油為名,致陷於錯誤,自己參加 成為會員並招攬親友成為會員,自己及親友均因本案受有 重大損失」,如被告謝曜嶸確為行為負責人,絕無可能損 失高達5,871,520 元;被告謝曜嶸確係證人張簡清欽、卓 振裕等人精心策劃騙局下之被害人。於本院更審前辯稱: 其並非台中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未負責招攬會員之業 務,主觀上並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經營行為違反銀行法 及公平交易法。其起初只是單純的投資人,是會員,損失 了580 幾萬元,在94年3 月台中分公司成立,才擔任行政 副總,是被告卓振裕、張簡清欽找其擔任的,因為剛好其 在台中,當時負責範圍就是慶生會,還有公司成立時的家 具、裝潢的打理,還有服務會員。月薪4 萬元,被告卓振 裕向其表示因為張簡清欽出車禍,而被告卓振裕要跑臺北 ,臺中地區因為其的年紀、人脈比較好,就請其擔任台中 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因為其有做過直銷的經驗;其有行政 副總的職銜,是在94年3 月時擔任的,其在產業發展委員 會沒有職務,只是一般委員,也不是常務委員,也不是監 察委員,其只是員工,也有投資,但不是負責人,而且沒 有決策權,連財務決策權也沒有等語。
⒊被告李徽邑部分:




訊據被告李徽邑坦承於93年底某日加入聯合生技公司為會 員,並開始擔任業務員招攬業務;並於94年1 月1 日參加 產業發展委員會為創會委員,擔任第一屆產業發展委員會 之監察委員;後於94年10月升任業務常董之事實。惟否認 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伊僅是會員, 且未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擔任職務,更未參與營運或執行業 務。被告李徽邑僅單純具有聯合生技公司會員身分,被告 李徽邑雖曾擔任聯合生技公司產業發展委員會之監察委員 ,但該產業發展委員會屬於會員組織機構,相關職務之擔 任者係由會員推舉產生,非由聯合生技公司指派,且產業 發展委員會之決議僅屬對聯合生技公司之建議,無任何拘 束力,被告李徽邑並非違法吸金之共犯。又至聯合生技公 司並無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其招收會員係以投資產業獲 取利潤為號召,並非要求會員以直銷之方式銷售產品,與 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構成要件不符等語。於本院更審前辯 稱:其並非聯合生技公司台北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未 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更未受僱於公司及領取薪資,伊實 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其與公司沒有關係, 只是投資人,沒有任何職務,在產業發展委員會的委員是 被會員選出的代表,在委員會的職稱是監察委員,是公司 的業務總監,但那是會員的職稱,因為公司裡面有很多業 務總監的職稱,常務董事也是會員的職稱,那是會員職稱 的類別,那兩個職銜在公司沒有負責任何的工作,會員會 叫其老師,是因為其在很多的公司及社團擔任講師,包含 現在有很多人都叫其「李老師」,其擔任的講師,有些是 投資理財,有些是激勵的課程,其在聯合生技公司只是會 員的代表,只是比較早加入,所以其他會員會請其說明加 入的心得,其是投資人,也是被害人;因為其早期就加入 過傳銷公司,傳銷位階叫總監、經理、協理、董事的,因 為當時其有晉升的是業務總監,跟公司業務總監負責決策 都無任何關係,只是單純傳銷商會員,其晉升到公司的傳 銷階級業務總監,就像是安麗這樣,後來會員要成立會員 委員會,因為其加入比較早所以會員推其出來當代表,又 被選舉成為經理,至於上台講解,因為渠等只要有晉升就 會晉升表揚,晉升表揚就會請渠等分享,因為做傳銷都習 以為常做講解動作,後來因為業績的關係所以晉升到會員 階級中的常董,跟安麗的皇冠大使、部長、總理等等意思 是一樣的,所以其只是一個加入比較早的會員,跟公司沒 有任何關係,公司成立之後,渠等是經過介紹才加入的等 語。




⒋被告陳倩玉部分:
訊據被告陳倩玉坦承於93年10月間某日加入聯合生技公司 開始擔任業務員招攬業務;並於94年1 月1 日參加產業發 展委員會為創會委員,擔任第一屆產業發展委員會之監察 委員。惟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 伊僅是會員;是證人張簡清欽、卓振裕於93年10月間向被 告陳倩玉佯稱黃耀德所經營蘭花組培場係聯合生技公司組 培場,當時每月均舉辦產業參觀,讓被告陳倩玉深信不疑 ,始加入投資,孰知竟是天大騙局。且被告陳倩玉並未領 得鉅額組織獎金,非聯合生技公司重要成員,被告陳倩玉 雖曾出席聯合生技公司於94年8 月24日在高雄福華大飯店 舉辦「聯合生技集團領袖菁英業務檢討會議」,惟並未發 表任何意見,且未參與任何重要事項之議決,未因此即對 聯合生技公司營運決策有核心權力,而僅是證人卓振裕等 人精心策劃之騙局下之被害人。又被告陳倩玉從未介紹任 何會員透過遠弘科技公司、數碼網路科技公司代刷成為會 員,遠弘科技公司及數碼網路科技公司均是與聯合生技公 司直接簽約,與被告陳倩玉無關,被告陳倩玉僅為8 名會 員(范鈞皓、陳喜嫻、徐擁珵、蔡炳東、邱順嬌兒子之女 友黃芳瑜、徐偉聰、陳苔凡)代辦貸款手續,從未推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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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