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65號
上 訴 人 李宗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時化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不服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2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萬4,1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4萬6,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前雖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惟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969號裁定駁回。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