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924號
TPHV,104,聲,924,2015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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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蔡秋霞
相 對 人 高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培
      藍國偉
      朱維民
      黃泗
      曾昭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所提存之國泰金融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000股之記載,應更正為所提存之「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000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漏載「控」字,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洪文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初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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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信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