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4年度,2137號
TPHV,104,抗,2137,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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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137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7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家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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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