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064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41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495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