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4年度,2064號
TPHV,104,抗,2064,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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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064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41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495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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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