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4年度,1651號
TPHV,104,抗,1651,2015110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651號
抗 告 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另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美伶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不服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
1807號、104年救字第153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就其所應繳交
之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雖聲請訴訟救助,然已據本院以104年度
聲字第702號裁定駁回確定,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
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