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抗字第97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64號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采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