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634號上 訴 人 許學鋒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被上訴人 佘國慶訴訟代理人 左逸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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