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82號上 訴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律師被上訴人 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丕容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劉上銘律師 林曉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7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匡 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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