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1068號
上 訴 人 程春銀
程文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順福
上 訴 人 程惠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複 代理人 邱筱雯律師
被 上訴人 陳雪英
陳鏡任
陳柏舟
陳俊霖
陳瑞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