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2年度,1073號
TPHV,102,上,1073,201511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劉水柳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劉環樺
      劉金全
上 訴 人 劉文松
訴訟代理人 沈細妹
上 訴 人 劉文吉
      劉庭宇
      劉庭瑋
上列一人  林麗珠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上列四人共 張泰昌律師
同訴訟代理

複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被上訴人  李定國劉水蓮劉文進劉文秋劉文成、劉文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劉桂君律師
被上訴人  劉晏廷劉新發之承受訴訟人)
      劉秀蘭劉新發之承受訴訟人)
      劉台月劉新發之承受訴訟人)
      邱書偉(兼邱克明之承受訴訟人)
      邱書華(兼邱克明之承受訴訟人)
      劉高碧玉劉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劉志鴻劉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劉瑜芳劉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劉瑜貞劉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劉瑜惠劉榮華之承受訴訟人)
      呂敏玲吳劉素琴高秀枝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一人  黃怡瑜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
九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黃炫中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