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99號參 加 人 藍光焰 藍昭雄 藍慶煌 藍文振(藍榮謀之繼承人) 藍 洋 藍光豪 藍添壽 藍添鴻 藍正惠 藍坤池 藍德國(藍振榮之繼承人) 藍東明 藍勝鋐 藍淥喬 藍銀壽 藍木發 藍勝銘 藍達秋 藍義隆(藍火爐之繼承人) 藍振富 藍鎮添 藍高川 藍 崧 藍豐穆 藍豐裕 藍元宏(藍明哲之繼承人) 藍錫金(藍明哲之繼承人) 藍名宗(藍明哲之繼承人) 藍家福(藍明哲之繼承人)共 同 林瑞富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藍國雄等2人與 被上訴人藍引祭祀公業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各補繳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參加人就上訴人藍國雄、藍毅盟與被上訴人藍引祭祀公 業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參 加訴訟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限各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 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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