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配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1年度,699號
TPHV,101,重上,699,2015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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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699號
參 加 人 藍光焰
      藍昭雄
      藍慶煌
      藍文振(藍榮謀之繼承人)
      藍 洋
      藍光豪
      藍添壽
      藍添鴻
      藍正惠
      藍坤池
      藍德國(藍振榮之繼承人)
      藍東明
      藍勝鋐
      藍淥喬
      藍銀壽
      藍木發
      藍勝銘
      藍達秋
      藍義隆(藍火爐之繼承人)
      藍振富
      藍鎮添
      藍高川
      藍 崧
      藍豐穆
      藍豐裕
      藍元宏(藍明哲之繼承人)
      藍錫金(藍明哲之繼承人)
      藍名宗(藍明哲之繼承人)
      藍家福(藍明哲之繼承人)
共   同 林瑞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藍國雄等2人與 被上訴人藍引祭祀公業間請
求給付分配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各補繳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就上訴人藍國雄藍毅盟與被上訴人藍引祭祀公 業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參 加訴訟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限各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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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