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198號
TPHM,104,附民,198,2015110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高稚宜
被   告 蘇侲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易字第1788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於104年10月13日審 理,並於同日上午辯論終結,惟原告係於104年10月13日21 時,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信封上之 本院收狀戳記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 於法定程式,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