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156號
TPHM,104,附民,156,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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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陳寶寶
被   告 林永鑫
      廖健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4 年度上易字第1477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
㈠被告2人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乙、被告方面:
被告2 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 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 2人被訴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 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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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