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學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 104年度執
聲字第1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學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學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編號1至7 號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 聲請就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關於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