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639號
TPHM,104,聲,3639,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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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德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銀行法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
執聲付字第1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德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德泉因銀行法罪等案件,經本院以 103 年度聲字第437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 103 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4 年11月6 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1月6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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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