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格松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
執聲付字第1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格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格松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0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並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606號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 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110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10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