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貴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銀行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
聲付字第1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貴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柯貴蘭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95 年度訴字第18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上訴後 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 高法院以99年台上字第361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 2 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0月30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30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