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2649號
TPHM,104,上訴,2649,2015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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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2649號
上 訴 人
即自訴人  梁春富
      洪宏欣
      蘇俊雄
      黃惠忠
      廖秋傑
      蕭榮乾
      林國保
      康信男
      季潔心
      范德秋
      楊泰龍
      黃翠雲
      吳鏡弓
      陳俊明
      施敦仁
      彭信和
      黃兆猛
      林彩霞
      郭秋盛
      楊淑祥
      邱智鏡
      許新源
      賴文光
      湯接水
      高建群
      黃錦堂
      溫中堅
      江茂霖
      黃進龍
      徐慶寶
      游進賢
      洪金龍
      賴銘國
      江瑞松
      王培雄
      李寶寧
      許慶宗
      余清華
      黃國和
      邱新喜
      張國興
      林新益
      邱國龍
      林元在
      鄧錦惠
      蘇瑞麟
      梁高城
      楊遠芬
      田沂如
      陳賜輝
      曾寬勇
      張端瀛
      孫哲彥
      譚鑑誠
      李華一
      何碧鴻
      王金能
      蘇玄美
      林振福
      丁榮崑
      李蘭嬌
      賴華生
      陳文奇
      鄧昆龍
      黃錦川
      陳鴻礎
      陳登輝
      張錦德
      何淵源
      薛逢富
      許祈文
      游剛敏
      王火能
      張進興
      呂恭文
      蕭家恩
      陳天成
      黃樹培
      許鳳玲
      賴文獻
      劉雨華
      葉新有
      彭之強
      湯松垣
共   同
自訴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被   告 張哲琛
上列上訴人因瀆職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66號,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審以㈠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惟此之所謂被害人,係指犯罪當時之直接 被害人而言。㈡本件自訴人梁春富等所指被告張哲琛涉嫌刑 法第130 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該罪名係侵害國家審判 權之犯罪,不得提起自訴(參照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4974 號判決),是揆之前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二、上訴意旨略以:本件因被告廢弛職務之消極不作為而導致上 訴人之老年經濟生活堪虞,應以上訴人為直接被害人,而認 得提起自訴等語。
三、按刑法第130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係規定於刑法第4章 「瀆職罪」章中,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公務員對國家服務之 忠信規律及國家之法益,縱其犯罪結果,於私人權益不無影 響,但其直接被害者如僅為國家法益,而私人權益受損害, 為間接之被害,即不得提起自訴。唯有在個人之被害,與國 家或社會之被害,由於同一犯罪行為所致,始得提起自訴。 若犯罪行為,雖足加國家或社會以損害,而個人之受害於否 ,尚須視他人之行為而定者,亦不能謂係同時被害,不得提 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第 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自訴人所指訴之情節,被告可能直接侵害者乃國家法 益,即便因此造成有個人受損之虞,乃間接被害,自訴人並 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上揭規定,自訴人既非本件犯 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自不得提起本件自訴,原審因而依上 揭法條規定,以自訴人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本件自訴,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被告 於立法院主張公保年金不宜追溯,致上訴人無支領月退休金 、無優惠存款或勞保年金給付,老年生活不保,應以上訴人 為直接被害人云云,尚屬誤解,並無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艷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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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