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2167號
TPHM,104,上訴,2167,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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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經緯
選任辯護人 江宜蔚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經緯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2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董經緯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 年9 月2 日執行羈押,至 104 年12月1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6年、9 年、4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被告犯嫌自屬重 大,又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 案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本案尚未確定,復有後續上訴審 及執行程序尚待進行,為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日後刑之執 行,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況參以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 及第二級毒品罪,堪認其行徑已具有危害社會,並侵害人民 生命、身體之虞,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被告前犯有多次毒 品罪,益證被告對法律服從性甚低,倘若法院最後判決結果 非其所預期之罪刑,尚難期待被告能服膺法院判決結果,其 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本件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 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衛權受 限制之程度,堪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 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 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 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被告辯護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自104年12 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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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