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0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奕威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奕威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余奕威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 大,所犯刑法第328 條第1 項強盜既遂罪,其法定最輕本刑 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於原審有傳拘未到而被通 緝之事實,益徵其逃匿以規避刑責之可能性甚高,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執行羈押,至104 年11月29日 ,3 個月羈押期間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涉犯上開罪刑乙案,主刑部分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5 年2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業已判決上訴 駁回,足見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業經原審及本 院判決上開徒刑,因「可預期之刑度愈重,被告逃亡可能愈 高」係經普遍承認有效之經驗法則,故其可預期受執行之刑 ,係判斷被告虞逃之指標之一(併參土本武司,犯罪搜查, 弘文堂,2004年11月,149 頁),易言之,本院參酌被告涉 案情節、原審判決之刑度,及被告對將來可能確定判決刑度 之預期,可認被告為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 ,相對增加(併參102 年4 月24日立法院院總第161 號委員 提案第14897 號議案關係文書);經本院於104 年11月18日 訊問被告後,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表示無意見,本院 認本案尚未確定(被告上訴),為期確保後續訴訟程序之進 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量酌被告人 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仍有上開刑事訴訟法 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併參司法院釋字665 號 解釋之意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4 年11月 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