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4年度,1956號
TPHM,104,上訴,1956,2015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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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9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明朝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明朝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11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明朝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名、同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 年8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11月11日,3個月羈押期 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104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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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