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4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翼權
選任辯護人 陳博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奇擇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
易字第1315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635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月下老人國際婚友聯誼社(下 稱月下老人聯誼社)、遠東國際婚友社(遠東婚友社)負責 人,被告甲○○則為被告丙○○之員工,二人均明知從事跨 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且民國95 年9月26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 或商號,自98年8月2日起,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而遠東婚友社及月下老人婚友社均未取得入出國及移民署 核發許可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之行為: ㈠被告丙○○於101年6月19日,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外交 部領事事務局中部辦事處,向乙○○自稱係月下老人婚友社 之「許富昇」經理,並誆稱為合法立案之跨國婚姻媒合業者 ,可協助辦理外籍配偶來台,並提出相關營業許可證照等文 件使乙○○因此陷於錯誤,而後以為被告丙○○係合法業者 ,可為其媒合婚姻,因而當場交付新臺幣(下同)49,000元 ,致乙○○受有財產上之損失。
㈡被告丙○○於101年6月28日前某時,在高雄市七賢路某咖啡 內,向己○○自稱係月下老人婚友社之許富昇經理,並誆稱 為合法立案之跨國婚姻媒合業者,可協助辦理仲介大陸、越 南女子婚姻,提出相關營業許可證照等文件取信於己○○, 且保證如未能成功將退還費用,嗣於101年6月28日,在桃園 國際機場介紹被告甲○○帶同己○○至越南相親,使己○○ 誤認渠等確為合法業者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24萬8,000元 予被告丙○○,致己○○受有財產上之損失。
㈢被告丙○○於101年6月間某時,在臺北市○○區○○街00號 10樓107室,向童宜珊自稱係月下老人婚友社之許富昇經理 ,並誆稱為合法立案之跨國婚姻媒合業者,可協助辦理仲介
大陸、越南女子婚姻,提出相關營業許可證照等文件取信於 童宜珊,且保證如未能成功將退還費用,嗣於101年6月28日 ,在桃園國際機場介紹被告甲○○帶同童宜珊及其子至越南 相親,使童宜珊誤認渠等確為合法業者可為媒合婚姻,因而 陷於錯誤,交付24萬8,000元予丙○○,致童宜珊受有財產 上之損失。
㈣被告丙○○於101年7月4日16時30分許,在雲林縣斗六市火 車站前85度C咖啡店,向鄭凱鴻自稱係月下老人婚友社之許 富昇經理,並誆稱為合法立案之跨國婚姻媒合業者,可協助 辦理仲介大陸、越南女子婚姻,提出相關營業許可證照等文 件取信於鄭凱鴻,且保證如未能成功將退還費用,嗣於101 年7月6日,在桃園國際機場介紹被告甲○○帶同鄭凱鴻至大 陸地區相親,使鄭凱鴻誤認渠等確為合法業者,可為媒合婚 姻,因而陷於錯誤,交付10萬元予丙○○,致鄭凱鴻受有財 產上之損失。
㈤被告丙○○於101年8月底某時,在臺北市○○街00號10樓, 向丁○○自稱為月下老人婚友社之「許富昇」經理,並誆稱 為合法立案之跨國婚姻媒合業者,可協助辦理仲介大陸、越 南女子婚姻,提出相關營業許可證照等文件取信於丁○○, 且保證如未能成功將退還費用,嗣於101年9月21日,在桃園 國際機場介紹被告甲○○帶同丁○○至大陸地區相親,使丁 ○○誤認渠等確為合法業者,可為媒合婚姻,因而陷於錯誤 ,先交付6萬元予被告丙○○,復於大陸地區交付9萬8,000 元予甲○○,致丁○○受有財產上之損失。
㈥被告丙○○102年3月初某時,在高雄市中華路與七賢路口彩 色巴黎咖啡廳內向戊○○自稱為遠東國際婚友社之許添豪經 理,並誆稱為合法立案之跨國婚姻媒合業者,可協助辦理仲 介大陸、越南女子婚姻,提出相關營業許可證照等文件取信 於戊○○,且保證如未能成功將退還費用,嗣於102年3月29 日,在桃園國際機場介紹被告甲○○帶同戊○○至大陸地區 相親,使戊○○誤認渠等確為合法業者,可為媒合婚姻,因 而陷於錯誤,交付22萬8,000元予丙○○,致戊○○受有財 產上之損失。
因認被告丙○○、甲○○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 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 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次按,刑 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 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 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 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 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 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 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 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 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 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以資審認,最高法院76年 台上字第4986號、32年度上字67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 例要旨參照明文。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甲○○二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無非以被告二人之供述及證人乙○○、己○○ 、童宜珊、鄭凱鴻、丁○○、戊○○等人之證述,月下老人 國際婚友聯誼社免用統一發票收據4張、遠東國際婚友社免 用統一發票收據2張、月下老人國際婚友聯誼社名片、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偵字第12號、102年度偵字第1116 7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 61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 第3971號不起訴處分書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丙○○、甲 ○○二人均堅決否認有檢察官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丙 ○○辯稱:即使沒有取得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許可證,也是可 以個人名義幫他人辦理跨國婚姻,市面上大多數的業者都是 如此辦理,沒有立案並非就是在詐騙;本件起訴的乙○○等 六件委託案件,伊收錢後都有為客戶辦理,其中乙○○他已 經有對象了,伊只是受託辦理文件,伊有幫乙○○辦,後來 要再找他拿文件辦理後續並收尾款,他就不想給伊辦了,受 其他業者的挑唆來告伊;其他童宜珊(潘緯恩之母)、己○ ○、鄭凱鴻、丁○○、戊○○的部分,伊都叫甲○○帶他們 去越南、大陸地區相親結婚,他們都看了很多女子,己○○ 、潘緯恩、丁○○都有看到喜歡的,也有在當地辦理結婚, 是他們自己後來反悔不配合辦理後續,伊沒有騙他們;另外 鄭凱鴻、戊○○是他們自己沒有看到喜歡的,才沒有成功結 婚,伊也退還一部分款項,伊也沒有騙他們;除了乙○○以 外,都有帶他們出國,花了很多錢,這些費用都是必要的支
出,伊沒有詐騙,伊也有提醒鄭凱鴻等人外籍新娘還沒進來 前,不要一直給她們錢,外籍新娘或是其家人向鄭凱鴻等人 一直要錢,與伊無關等語。被告甲○○辯稱:伊不是丙○○ 的員工,因為伊的太太也是丙○○仲介的外籍新娘,這樣才 認識丙○○,伊覺得丙○○仲介的外籍新娘很好,伊只是偶 爾幫忙丙○○帶客戶到越南或大陸地區相親,都有帶客戶去 看很多女子,是真的在相親,沒有騙人,本件是客人自己後 來反悔,或是沒有看到喜歡的才發生糾紛,伊和丙○○沒有 騙人,伊也不知道丙○○如何招攬客人,不知道他如何向客 戶說的,但是不必立案本來就可以仲介外籍新娘,與有沒有 立案無關,本案真的都有帶客戶出國相親找結婚對象,不能 說後來沒有順利結婚就是詐騙等語。
四、經查:
㈠公訴人雖以被告丙○○對外以月下老人聯誼社、遠東婚友社 名義招攬跨國婚姻媒合業務,而月下老人聯誼社、遠東婚友 社並未取得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之許可證,即擅自向本案 告訴人邱文翔等人收取費用從事跨國婚姻仲介業務,所為係 犯刑法之詐欺取財罪云云。及依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 第3項、第59條第1項、第76條雖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 、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 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 姻媒合者,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 狀況;違反第58條第3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 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及違反第59條第1項規定 ,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惟 被告二人均辯稱:可以個人名義接受委託辦理,與有無立案 無關一節,經本院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詢,該署函覆本院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3款規定『跨國(境) 婚姻媒合,指就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臺灣 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間之居間 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同法第59條第1 項『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 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截至104年7月依第59條第1項 規定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經本署許可之社團法人計 41家。(二)實務上,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行為人, 可分為團體及個人(自然人),團體又可分為非營利團體及 營利團體(公司或商號),前者經許可即可從事跨國(境) 婚姻媒合業務,後者禁止從事;至個人從事跨國(境)婚姻
媒合業務,法無禁止。(三)又本署102年度辦理之外籍與 大陸配偶生活需求調查顯示,外籍與大陸配偶與臺籍配偶認 識的主要方式,母國親友介紹占36%,因工作關係認識27.6% ,臺籍同事、朋友介紹或經由婚姻介紹所認,比例分別占 14.7%及14.5%,亦即我國與大陸地區或外籍人士結婚管道多 元,並非單一由跨國(境)婚姻媒合業者媒合。」有該署 104年7月23日移署移機潔字第0000000000號函一份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57頁正面及背面)。依該函示內容,可知,個人 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法無限制,被告二人辯稱: 沒有許可證,就以個人名義接受委託辦理跨國(境)婚姻媒 合業務,並非詐騙一節,尚屬可信。
㈡至檢察官以被告丙○○對外以月下老人聯誼社、遠東婚友社 名義招攬跨國婚姻媒合業務,而月下老人聯誼社、遠東婚友 社並未取得入出國及移民署所核發之許可證一節,核與①告 訴人乙○○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所證:丙○○有拿公司許可 證等證明文件給伊看,我是因為看了文件相信丙○○為合法 媒介婚姻公司,方請丙○○代辦等語(16355號偵卷第45-46 、187頁、原審卷第56頁);②告訴人己○○於偵查及原審 所稱:我係因為看了許可證及立案證書文件,相信丙○○是 合法的婚姻介紹等語(16355號偵卷第186、187頁、原審卷 第117頁背面);③告訴人童宜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證稱 :在與丙○○、甲○○洽談我的兒子至越南娶老婆事宜時, 丙○○、甲○○有提出政府單位核准之婚姻仲介方面相關文 件,表示其為合法經營,取信於我等語(16355號偵卷第35 頁背面、174頁、原審卷第122頁背面);④告訴人鄭凱鴻於 偵查及原審證稱:丙○○有提出許可證及立案證書文件給我 看,並表示他們是合法經營且很有經驗等語(16355號偵卷 第186頁、原審卷第60頁背面);⑤告訴人丁○○於警詢、 偵查及原審證稱:丙○○有提出馬英九、蘇貞昌及呂秀蓮蓋 章的營利事業登記證,並且強調其為合法等語(16355號偵 卷第56、177頁、原審卷第143頁背面);⑥告訴人戊○○於 警詢證稱:我與丙○○洽談去大陸事宜時,丙○○有提出許 多證明文件,並稱經營之婚姻仲介業係合法立案等語(1635 5號偵卷第49頁正面及背面)。雖依告訴人乙○○所述,其 係相信被告丙○○為合法登記之跨國(境)婚姻業者,可為 其辦理外籍配偶入臺事宜,方委託被告丙○○辦理(按乙○ ○已在越南地區與越籍女子結婚);及依告訴人己○○、童 宜珊、鄭凱鴻、丁○○、戊○○等人所述,渠等係相信被告 丙○○、甲○○均為政府立案登記,可經營跨國(境)婚姻 媒合事業,方委託被告丙○○、甲○○為其等辦理與外籍女
子相親結婚之相關事宜。揆諸前開說明,被告二人即使以誇 大及不實廣告之方式招攬業務,使告訴人等誤信其等所經營 「月下老人聯誼社」、「遠東婚友社」有經政府立案登記, 然現行法令並無禁止以個人名義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業 務,是被告二人以「月下老人聯誼社」、「遠東婚友社」名 義對外營業,並誆稱有經政府立案,惟其等於受委託後依正 常手續及法令為告訴人等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告 訴人己○○、童宜珊、鄭凱鴻、丁○○、戊○○等人部分) 或辦理外籍配偶入臺事宜(告訴人乙○○部分),所進行之 程序及手續均屬有效且合法,並無實質影響告訴人等之權益 ,被告丙○○因此而向告訴人乙○○等人收取費用,尚難以 此即認被告二人主觀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公訴意旨此部分所 指,尚有誤認。
五、次查:雖告訴人乙○○對被告丙○○,及告訴人己○○、童 宜珊、鄭凱鴻、丁○○、戊○○等五人對被告丙○○、甲○ ○二人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惟被告二人可以個人名義為委託 人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業務,已如上述。而被告二人接 受被告等人委託後,因故未能完能委託事項,究係詐騙,抑 或為消費糾紛,再分述如下:
㈠依告訴人乙○○於原審所證:「因為我與我越南妻子在台灣 認識,因為我想娶回台灣所以想要找代辦公司,之後透過我 妹妹的人力公司幫我介紹丙○○給我認識。101年6月19日我 與丙○○約在臺中市○○路0段000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中部 辦事處前面碰面,丙○○當時跟我說他叫『許富昇』,他有 給我名片,名片上是寫『許富昇』,又有翻月下老人婚友社 是經核可媒介婚姻的文件及別人娶越南妻子的照片給我看, 並且跟我說,我跟我太太是自己認識,所以只要收取代辦費 98000元,先要求我支付一半的費用,所以我在上開時、地 交付丙○○49000元,同時我有交付丙○○由法院開立的單 身證明書」、「(你交付49000元後,丙○○是否有依約為 你辦理越南籍未婚妻入台手續?)沒有。丙○○收了我4萬 9000元之後,有跟我聯絡過一次,問我資料準備好了沒,問 我何時可以去越南,介紹我認識丙○○的人力仲介公司人員 後來告訴我說丙○○並不是合法的婚姻媒介,人力仲介人員 並且依照丙○○提供給我的名片地址,帶我與我朋友一起去 找,但那個住址並不是月下老人婚友社,人力仲介公司的人 員後來又介紹另外一家代辦公司,代辦公司人員看到我所提 供的『許富昇』名片,就跟我說『許富昇』就是丙○○,還 跟我說丙○○不是一個合法的婚姻媒介」、「(被告丙○○ 於準備程序中稱:他有將替你辦的單身證明及外交部認證送
到越南去翻譯,並且給台辦處及外交部蓋章,越南女子不會 辦婚姻證件手續,越南辦文件的人員有跟女子說所有辦文件 的手續,而你在交付49000元後,他又再聯繫你交付尾款490 00元時,你就不接電話了,並且拒付49000元尾款,有何意 見?)沒有。一開始時被告丙○○只有打一次電話給我,內 容同我上述,其他都是我打電話給丙○○,大概有3次。那 時候我跟我朋友要去找月下老人婚友社,如果合法的話我才 要付尾款,但是該地址並不是月下老人婚友社,所以才沒有 付49000元的尾款,因為仲介公司說如果不是合法立案的話 ,我太太沒有辦法過來」、「(被告問:你是否知悉我們有 辦理相關文件,並送去越南後,並教你太太怎麼辦理結婚證 件手續?)我不知道,我是人力仲介帶我去台北找名片上的 地址,想要跟丙○○確認,但是沒有月下老人婚友社這間公 司。在此之前,丙○○曾經電話跟我聯絡過一次,電話中告 訴我資料已經送到越南了,問我什麼時候可以去越南,去的 時候要收尾款,他只是電話跟我講而已,並沒有拿任何的文 件給我,所以我不知道丙○○講的是否屬實」、「(被告問 :你將你太太的電話告知我的工作人員,我在越南的工作人 員是否有打電話給你太太,教你太太辦理相關手續?)我太 太曾經跟我電話聯絡,電話中說曾經有人打電話給她,問她 一些問題,就是問她一些個人的基本資料」、「(被告問: 是否因為我們都已經告訴你如何透過結婚手續讓你太太來台 灣的辦理方法,所以你們過河拆橋不想要付尾款?)並沒有 ,而且人力仲介從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找了很多合法婚姻媒 介公司讓我選,後來我們選了一間,並透過該合法公司讓我 太太過來台灣」等語(原審卷第55-57頁)。依告訴人乙○ ○於原審證言,其已在越南地區與越籍女子結婚,透過人力 仲介公司認識被告丙○○,以9萬元代價委託被告丙○○辦 理其越籍配偶來台事宜,並有先付49000元,惟其後發現被 告丙○○並非合法立案業者,故另行委託其他業者辦理其越 籍配偶入境事宜。然依乙○○所述,其委託被告丙○○後, 確有人與其尚在越南地區之越籍配偶連絡,是被告丙○○是 否如告訴人乙○○所稱沒有為其做任何事情,非無疑問。至 被告丙○○向告訴人乙○○自稱係「許富昇」,惟國人從事 行銷(推銷)業務工作者,會以化名或別名對外招攬業務, 並非少見,且被告丙○○未改姓氏,並有交付名片予乙○○ ,其上印有營業處所地址及聯繫之行動電話號碼,於收款時 亦以「許富昇」名義出具收據,非全無任何辨識性。至告訴 人乙○○稱其按照名片上的地址及行動電話都找不到被告丙 ○○云云,惟此為被告丙○○所否認,辯稱:都有持續要與
乙○○聯繫,是乙○○不接伊電話,應該是乙○○不想給伊 辦了,伊沒有不要辦理等語。衡情,被告丙○○於101年6月 間仍以「許富昇」名義向本案其他告訴人己○○、童宜珊招 攬業務,且被告丙○○以9萬元代價為告訴人乙○○辦理外 籍配偶入境事宜,並非困難,其何須對告訴人乙○○置之不 理而不願意賺取尾款49000元報酬之理?是告訴人乙○○所 稱都找不到被告丙○○,被告丙○○都不理他一節,是否真 實,仍有疑問。再參酌被告丙○○雖以誇張不實廣告方式經 營業務,惟其就本案其他告訴人部分,於收款後都有帶同各 告訴人至越南及大陸地區相親,其確實有在從事跨國(境) 婚姻媒合業務,就受告訴人乙○○委託辦理外籍配偶入境一 事,亦有能力完成,為賺取全部報酬,被告丙○○實無對告 訴人乙○○置之不理之必要甚明。綜合以上各情,本院尚難 逕依告訴人乙○○之片面指述,即推認被告丙○○於接受委 託後無故完全不辦理,本件應屬消費糾紛,告訴人乙○○指 稱遭被告丙○○詐騙云云,尚難採信。
㈡至告訴人己○○、童宜珊(潘緯恩之母)、丁○○部分,依 渠等所證,被告甲○○均有依被告丙○○之指示,帶同告訴 人等至越南地區或大陸地區與女子相親並結婚,嗣後因故未 能入境;及告訴人鄭凱鴻、戊○○部分,被告甲○○均有依 被告丙○○之指示,帶同渠二人至大陸地區與眾多女子相親 ,惟鄭凱鴻、戊○○並未找到合適結婚對象,內容如下:① 己○○於原審證稱:「有看過,一開始是因為我想要娶一個 越南太太,在101年5、6月間透過電視廣告得知電話號碼, 我就按照電話號碼撥打過去,就有人跟我約在高雄市七賢路 某咖啡店內,跟我在咖啡店碰面的就是在庭被告丙○○,至 於甲○○是後來我到桃園機場時,由甲○○帶我到越南辦理 結婚事宜」、「(你給付被告丙○○24萬8千元後有順利娶 回越南新娘嗎?)沒有,被告甲○○帶我到越南後,當天中 午就先去看越南小姐,丙○○本來說越南小姐有4、5百個讓 我選,但實際上去了才發現不到10個小姐,本來是在胡志明 市看,但在胡志明市看的小姐沒有喜歡的,所以甲○○又帶 我去後江看,在該處有看到一個喜歡的叫『HO KIM SON』, 當時我有見到她的母親,經過她的母親同意以後,我、甲○ ○及『HO KIM SON』就到胡志明市去辦理結婚手續,包括體 檢、相關證件,另外也有辦結婚的儀式,也有去照婚紗,我 和甲○○就一起返回台灣。因為還要到越南去辦理面談的手 續,但這次被告2人就不帶我們過去了,就叫我自己去越南 辦理面談,這次在越南辦理面談是透過越南的仲介,該仲介 又收了我1千元美金,辦完越南的面談我就回國了,本來有
約定要在台北駐越南辦事處面談,但是還沒有到面談時間, 小姐人就跑了,說跑去新加坡她親戚家,後來這小姐有回去 越南,我有打電話給這小姐,第1次聽到我的聲音馬上就掛 了,後來就不接聽電話了」、「101年8月26日我確實有到越 南參加面談,這次『HO KIM SON』小姐也有來參加面談,後 來經過越南仲介的申請,又再約定101年11月4日要再到越南 台北駐越南辦事處面談,但這次因為我在10月2日的時候就 跟『HO KIM SON』聯絡不上,我還找了仲介幫忙聯絡,也是 聯絡不上,因為之前『HO KIM SON』有叫我匯錢,我陸陸續 續匯了13萬元給『HO KIM SON』,當時有留下她在台北的表 姐陳祝玲的電話,我就打電話給陳祝玲,我叫她問『HO KIM SON』為什麼都不接我電話,後來『HO KIM SON』在101年11 月1日晚上要去新加坡前打了一通電話給我說她要去新加坡 ,後來就沒有辦法再聯絡上了,我因為沒有辦法聯絡上『HO KIM SON』,所以101年11月4日才沒有去越南台北駐越南辦 事處面談,另外還有一個自稱為『HO KIM SON』的表姊夫張 進卿跟我說,『HO KIM SON』表示如果她在越南台北駐越南 辦事處面談後,如果在文件上簽名,就不能再跟其他男孩子 結婚,所以她才會不見面」、「(你聯絡不上『HO KIM SON 』小姐,是否有聯繫在庭被告丙○○、甲○○?)我有打電 話給丙○○,他一開始都不接,我就連續打了一個禮拜,連 三更半夜也打,看他接不接,後來丙○○有回電話給我,丙 ○○叫我去找越南仲介」等語(原審卷第117-119頁);② 告訴人童宜珊於原審證稱:「(提示102年度偵字第16355號 卷第33頁背面,你於警詢時稱,101年6月初「許富昇」經由 我朋友介紹打電話跟我聯絡,得知我兒子單身未婚,就以介 紹越南女子與我兒子結婚為由到家中商談,並於6月14日先 向我收取59600元等語,是否為你上述101年間與丙○○在家 中碰面的情形?)是。有,101年6月14日我確實在家裡有給 丙○○59600元,當時丙○○還有開收據給我,丙○○表示 59600元是我跟我兒子一起去越南相親的來回機票」、「( 被告丙○○於101年6月14日向你兒子收受59600元後,是否 有安排你跟你兒子前往越南?)有。好像是101年6月27日還 是6月底,我很確定我是跟己○○一起去的,因為當天只有 我、我兒子及己○○要一起去越南,我到機場後就看到丙○ ○很匆忙的要收錢,要我給他24萬8千元,當時丙○○跟我 說24萬8千元是包含去越南的全部花費,我當時有告訴丙○ ○說如果越南女子沒有來台灣的話,就要退還我全部的費用 ,而且我還跟丙○○說等我從越南回來要簽合約,後來我從 越南回來之後,打了幾10通電話給丙○○就打不通了,後來
依照名片上地址臺北市○○區○○街00號10樓都找不到人, 而且問管理員,管理員表示丙○○很少回來,而且法院有很 多張單子要給他」、「101年6月28日我跟我兒子及己○○就 搭飛機一起去越南,當時是由甲○○帶我們一起去越南,我 們有先去看小姐,我兒子有看中一個越南小姐,而且還有越 南辦結婚,原本丙○○說好24萬8千元是到越南的所有費用 ,而且還說保證3個月越南女子可以到台灣來,但是越南的 介紹人卻跟我們要求要再給付1千元美金,說是要買女孩子 結婚要用的用品,而且還要求包給女孩子父母各200元美金 ,當時確實有在越南辦好了面談,後來隔天有去拍照、宴客 ,到第5天之後我們就回來,後來我兒子又接到越南那邊的 通知,說有通過,要求再過去越南面談,我兒子跟己○○在 6月28日3個月後又一起去越南,後來我兒子去到越南之後, 當地的介紹人向我兒子表示為什麼台灣的介紹人沒有過去, 後來因為台灣的介紹人沒有去導致結婚手續沒有辦法完成, 後來那個越南女子一直打電話要求我兒子寄錢給她,一共3 萬元」、「(被告問:我們在越南是否都有按照程序辦了一 、二十項的手續?)有辦結婚手續等語(原審卷第121-124 頁);③告訴人丁○○於原審證稱:「(你在2012年8月底 至9月間與「許富昇」碰面後,談論什麼內容?)他帶我去 他的辦公室裡面,給我看以前合法的簽證,有看到類似以前 桃園市長給的合法證明書,他們是合法營業,然後他也有說 以前第四台有蓬萊神仙婚姻仲介,也是他們做的,然後他給 我像民視新聞上面所說的一樣,就是擺放一大堆像是大陸女 明星的照片說這個是江南美女,他講話的口頭禪就是這樣子 ,口稱江南美女皮膚白純樸顧家,他說她們是鄉下人。費用 他跟我說是22萬8千多,後來說看到我是很老實很乖巧,他 給我算19萬8千元」、「「(你在何時、何地把所稱的19萬8 千元交付給丙○○?)他叫我自己保管也好,還是交給他們 也好,當然我也會怕被詐騙,所以我自己要保管,在2012年 9月許富昇在桃園機場約我,叫我準備19萬8千元,然後也不 簽約,我以為我自己保管19萬8千元可以帶去大陸,像這樣 子我自己將包包扣在手上,19萬8千元在皮包裡面,到機場 的時候,他知道我的19萬8千元在這個皮包裡面,他叫我拿 出來,我說我不給,他說我不能帶這麼多錢到國外,因為我 從來沒有出過國,所以我不知道,我很小的時候從緬甸來到 台灣定居,到了台灣之後我從來都沒有出過國,所以我不知 道坐飛機的一些法律,他說我不能帶19萬8千元台幣出國, 他叫我給他保管,他拿走了6萬元,然後他就叫我上飛機」 、「吳經理就是甲○○,現在他變成員工,這也是一個說謊
,那時候說他(即丙○○)是員工,吳經理才是老闆,結果 我一個人坐飛機到大陸那邊就碰到這個吳經理接應,有三、 四個人跟我類似一樣要去相親,結果當天只有我一個人,所 以我也感覺怪怪的,因為單身當然好騙,沒有交談的機會, 到那邊吳經理接應我,到大陸那邊我就被吳經理帶到福州市 區,那裡不是鄉下,跟他講的口稱江南美女鄉下人,皮膚白 純樸顧家,他講的跟事實不符合,怎麼像很繁華的台北都市 一樣,吳經理帶我去住在一個福州市區保羅廣場的類似飯店 的一個套房,那邊有很多大陸媒婆,這個吳經理跟一個大陸 媒婆類似一個領導的潘小姐很熟識,什麼事情都是他們兩個 人在談,然後第一天他就叫我在保羅飯店套房裡面不要出門 在這邊等,然後他帶來了三個女孩子給我看,然後談了一下 聘金,結果我要的女孩子她們都說要問聘金,結果隔天這些 女孩子,我喜歡的有些都結婚了,有些是要人民幣談不攏, 第二天的時候吳經理就開始鼓噪了,跟我說你來到這邊問你 信用卡有沒有帶,我說我從來沒有辦信用卡這個東西,所以 我從來不帶信用卡,然後吳經理說他也是員工,台灣那個許 富昇才是老闆,他(即許富昇)派我到大陸跟大陸媒婆介紹 女孩子,這些事情都是他要做,可是許富昇沒有給他錢,所 以他在這邊也沒有錢,所以他說不把剩下13萬8千元這個包 包鎖打開來給吳經理,不然第二天他就不再介紹任何女孩子 ,馬上回台灣,我當然堅持這個錢不拿給他,可是我找仲介 來大陸娶老婆的事情我都有給爸媽知道,然後我就打電話問 台灣媽媽,我是個很乖巧的男孩,都聽媽媽的話,媽媽就叫 我把錢拿出來給大陸接應我的吳經理,我媽跟吳經理還有講 電話,我媽還拜託他說我年輕不懂事原諒他,我媽叫我把錢 交給他,所以我就聽媽媽的話,把13萬8千元交給吳經理, 結果他拿到錢後就跟我說好,我來好好幫你安排,不要擔心 ,然後第三天他就找大陸媒婆潘小姐跟其他大陸媒婆說要介 紹女孩子給我認識,他們就帶我去福慶市,就介紹一兩個給 我,結果他們有些是要1萬元人民幣就OK,我都不喜歡,我 堅持要我第一天看到喜歡的女孩子,可是她們都結婚了,我 就沒得選擇,她們介紹福慶市的女孩子我也不喜歡,結果我 就回來了,這個吳經理他拿到錢,他跟大陸媒婆交頭接耳講 話,這個大陸媒婆潘小姐也跟其他大陸媒婆講福州話,我完 全聽不懂,然後說第一天他有問我喜歡第一個、第二個、第 三個,第一個我要的,他們說結婚了,第二個就還沒有結婚 ,他們想辦法幫我談聘金,我說聘金不是你們之前說有包括 在19萬8千元裡面嗎,他說沒有,那時候也沒有簽約,所以 他們說聘金是我們自己要去談的,看大陸女孩子的父母要多
少錢,不干他的事情,感覺好像他做台灣的仲介,把台灣的 人帶去那裡,只是他們在那邊找一個大陸媒婆來做事情而已 ,在台灣許富昇說有包括聘金,結果到大陸是沒有包括聘金 的,是各個女孩子在談價錢,結果我第二個喜歡的女孩子還 沒結婚,第三天就沒有再介紹任何女孩子了,到了第四天他 們就將我第二個喜歡的女孩子帶過來給我,那個女孩子跟我 見面早上一次,大陸媒婆就說她有事情不要跟我在一起,只 見面一個小時而已,交談一個小時而已,跟我說我喜歡的第 二個女孩子是對你有意思,所以才來第二次見面,我也是被 他講的好像,大陸媒婆就講對方有心,對方願意,她說這個 女孩子很乖巧,沒有什麼不良紀錄,是一個在電子工廠上班 的領班、領導,類似女主管,她跟我見面一小時就回去了, 第五天這個女孩子跟她白頭髮的媽媽,說她是她的母親,帶 過來跟我說你要我的女孩子要人民幣3萬3千元,折合台幣16 萬多,大陸媒婆潘小姐說原本這個女孩子父母要的是比這個 錢還要多,我是幫你講好談價錢聘金3萬3千元,她媽媽也說 我很乖巧,她有心要託負她的女兒給我,然後第五天就是我 們達成協議3萬3千元,這個吳經理在大陸跟我講說已經第五 天了,後面還剩下兩天,我帶你出來跟你講好在大陸就是七 天而已,已經五天了,你如果再挑就沒得選擇了,時間很趕 。我對吳經理說人民幣3萬3千元我沒有那麼多錢,她們要馬 上拿聘金,吳經理接著說這個聘金不是我要的,是大陸這個 女孩子的媽媽要的,你這個3萬3千元她拿不到,她的女兒也 不會嫁給你,不會跟你登記結婚,因為剩下兩天了我也會怕 ,如果沒有成功就回去的話就白白浪費跑大陸一趟,我的父 母親也已經70多歲了,我都在電子工廠每天工作12小時,就 沒有時間去交女朋友,我的年紀也已經35歲了,我被吳經理 這樣子一講我也緊張起來,我就聽吳經理的叫台灣的父母親 準備台幣16萬,我說誰會去拿,吳經理說不用擔心,台灣那 邊有許富昇,吳經理真的叫許富昇到我家去拿,他們兩個人 在通電話,許富昇真的就到我家跟我父母親拿錢,拿到了才 打電話給吳經理,吳經理就跟大陸媒婆講OK了,然後第六天 晚上,2012年9月25日人在台灣許富昇到家跟我老父母親要 錢,台灣拿10萬8千元,然後我在大陸也有換些人民幣,因 為這幾天生活上有需要,我連大陸人民幣也給吳經理,他說 他有辦法換,他在大陸拿5萬包含台灣帶來的錢,我就全部 都交給吳經理,吳經理打電話叫這個許富昇到我家拿錢,20 12年9月25日許富昇跟我父母親拿10萬8千元,拿到錢他才跟 大陸媒婆講,大陸的女孩子請晚上婚宴,那個婚宴也是在福 州市保羅廣場旁邊的一個酒店餐廳,也是大陸媒婆潘小姐及
吳經理幾個人來吃飯,要跟我結婚的女孩子及她媽媽也有過 來吃飯,因為沒有看到她爸爸,我就問爸爸人怎麼沒來,她 跟我說她爸爸過世了,說白色頭髮的人是我媽媽,我們就一 桌吃飯,還有她的二姐帶了兩個小孩子過來吃飯,我問她說 她的二姐在做什麼,她說做保險業,我們就匆忙的宴客,之 後大陸媒婆潘小姐說不可以讓女孩子回家,因為當時已經第 六天了,聘金女方也拿到了,所以今天晚上就可以洞房了, 她們就留下她的女兒,這個所謂的母親跟這個她的二姐就回 去了,這個女孩子說她很累,問我改天再洞房好不好,我就 拜託她因為已經第六天了,明天第七天我就要回去了,如果 我沒跟你洞房,我回去以後我跟父母講都沒有發生過性行為 ,或是跟我同事講沒有發生性行為,因為有性行為才叫洞房 ,這個是正確的嘛,我回去以後我會被人家笑,所以我就千 拜託她萬拜託她讓我洞房,那個女孩子說我跟你也只是一兩 次見面而已,我也不認識你,我說那我們就談話,談話後這 個女的心就放下來,然後我就觸摸她,我手伸進去她的內褲 陰道用手指,女孩子就肯了,我就跟她洞房一次而已,她說 她很累,然後我也不是沒有講道理的男孩子,女孩子說她工 作剛下班,今天晚上宴客完很累不想洞房,我就拜託她第六 天一定要洞房,回去才能對父母有交代,一次性交完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