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世楷(原名黃鐘霆)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
字第87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35號),提起上訴,經核
上訴人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而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