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4年度,2223號
TPHM,104,上易,2223,2015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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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2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世楷(原名黃鐘霆)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
字第87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35號),提起上訴,經核
上訴人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而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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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