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重訴字,103年度,20號
TPHM,103,矚上重訴,20,2015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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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賜榮
選任辯護人 陳怡秀律師
      杜英達律師
被   告 蘇直評
選任辯護人 林梅玉律師
      李采霓律師
被   告 劉雲生
選任辯護人 謝思賢律師
      方伯勳律師
被   告 方詩淵
選任辯護人 翁松谷律師
      吳春美律師
      李勝琛律師
被   告 張維舜
選任辯護人 李采霓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一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五八一號」,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矚重訴字第一號」。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 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九十七年度矚重訴字第一 號」,誤繕為「一0三年度審訴字第五八一號」,惟不影響 裁定之本旨,顯屬誤載,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修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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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