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38號
ULDV,104,訴,538,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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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王本堂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紹雄等64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6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30 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調解裁判費1,000 元,尚應
補繳5,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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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