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71號
ULDV,104,訴,471,2015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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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1號
原   告 龍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伯清
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
被   告 莊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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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