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龍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伯清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律師被 告 莊志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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