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471號
ULDV,104,司繼,471,2015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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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許育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許金塗(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住雲林縣台西
  鄉○○村○○路000 巷00○0 號)於104 年10月21日死亡,
  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
  紙1 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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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