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062號
ULDV,104,司促,8062,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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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6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李政恭
      李金城
一、債務人李政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2,492 元,
  及自民國104 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由另
  一債務人李金城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李政恭李金城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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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