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026號
ULDV,104,司促,8026,20151125,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林佩穎
債 務 人 林佑炎即林思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9,215 元,及其中
  270,817 元部分自民國(下同)100 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9.25% 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3,137元,及其中52,506元部分自10
  0 年5 月17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
  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