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753號
ULDV,104,司促,7753,2015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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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7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楊宗烈即大宗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瑞基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和解成立者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 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1 項、第380 條之1 亦分別著有明文。倘當事人間已成立和解 ,既得執該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仍重覆聲 請法院發支付命令,即無保護必要。
二、經查,系爭債權前經兩造成立和解,有本院民事庭和解筆錄 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無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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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