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9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陳振欽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富禾食品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 4 年11月20日向其借款,惟該借款日並未屆至,尚無法釋明 債權存在,則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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