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508號
ULDM,104,訴,508,2015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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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饒民生
選任辯護人 鍾竹簧律師
被   告 陳俊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
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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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