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934號
ULDM,104,聲,934,2015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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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龍安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4 年度執字第2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龍安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鄭龍安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 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 輝 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美 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鄭龍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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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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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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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4年2月7日 │104年4月28日 │104年4月28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 104 年度毒 │同左 │同左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 288、485 號、│ │ │
│ │104 年度偵字第2515號│ │ │
├─┬────┼──────────┼──────────┼──────────┤
│最│ 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
│後├────┼──────────┼──────────┼──────────┤
│事│ 案號 │104 年度訴字第 329、│同左 │同左 │




│實│ │360 號 │ │ │
│審├────┼──────────┼──────────┼──────────┤
│ │ 判決 │104年9月4日 │同左 │同左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
│確├────┼──────────┼──────────┼──────────┤
│定│ 案號 │104 年度訴字第 329、│同左 │同左 │
│判│ │360 號 │ │ │
│決├────┼──────────┼──────────┼──────────┤
│ │判決確 │104年10月5日 │同左 │同左 │
│ │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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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 104 年度執 │同左 │雲林地檢 104 年度執 │
│ │字第 2749 號(編號 1│ │字第2750號 │
│ │、2、4、5 部分,經上│ │ │
│ │述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 │ │
│ │徒刑2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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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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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搶奪 │搶奪未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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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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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4年2月28日 │104年4月28日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 104 年度毒 │同左 │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 288、485 號、│ │ │
│ │104 年度偵字第2515號│ │ │
├─┬────┼──────────┼──────────┼──────────┤
│最│ 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事│ 案號 │104 年度訴字第 329、│同左 │ │
│實│ │360 號 │ │ │
│審├────┼──────────┼──────────┼──────────┤




│ │ 判決 │104年9月4日 │同左 │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 │
│確├────┼──────────┼──────────┼──────────┤
│定│ 案號 │104 年度訴字第 329、│同左 │ │
│判│ │360 號 │ │ │
│決├────┼──────────┼──────────┼──────────┤
│ │判決確 │104年10月5日 │同左 │ │
│ │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 104 年度執 │同左 │ │
│ │字第 2749 號(編號 1│ │ │
│ │、2、4、5 部分,經上│ │ │
│ │述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 │ │
│ │徒刑2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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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