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713號
ULDM,104,易,713,2015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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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713號
                         第7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295
號、第4296號、第4397號)及追加起訴(104 年度偵字第4831號
、第4832號、第4835號),本院合併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
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並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政忠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蔡政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侵入該公寓大樓樓梯間, 徒手竊取附表編號1至6被害人之被竊物品。蔡政忠嗣後在 臺中市干城跳蚤市場以每雙鞋約新臺幣(下同)2 、300 元 之售價,將上開竊得之物品轉售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不知情購 買者。
二、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蔡政忠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 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 170 條規定之限制。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之自白(警0776號卷第1 頁至第2 頁反面,警0478號卷 第2 頁至第3 頁反面,警0433號卷第2 頁至第3 頁,警2170 號卷第1 頁至第2 頁反面,警2171號卷第1 頁至第2 頁,警 2248號卷第1 頁至第2 頁反面,警2248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反面、第19頁至第20頁,偵4295號卷第18頁至第20頁、偵48 31號卷第19頁至第23頁,本院易字第713 號卷第167 頁至第 168頁)。
㈡證人陳昱帆黃宣維郭建彣田宇任邱冠錡曾世賢



紀立蔡承軒龍啟良林宥均、蘇奕綸、沈峻緯齊元 任、吳岱融蘇伯睿、馬碩群、洪健珉許翔甯林冠毅、 魏至謙、王中群、杜尚柏、朱弘棋郭秉親、張哲源、林奕 圻、陳銘豐、陳冠霖及林易輯之警詢證述(警0776號卷第3 頁至第5 頁,警0478號卷第4 頁至第6 頁,警0433號卷第4 頁至第5 頁,警2170號卷第3 頁至第7 頁,警2171號卷第3 頁至第6 頁,警2248號卷第3 頁至第7 頁、第13頁至第16頁 、第21頁至第23頁)。
㈢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計46張(警0776號卷第6 頁至第7 頁,警0478號卷第7 頁至第10頁,警0433號卷第6 頁至第7 頁,警2170號卷第8 頁至第11頁,警2171號卷第7 頁至第11 頁,警2248號卷第8 頁至第10頁、第17頁至第18頁、第24頁 至第26頁)。
㈣監視器錄影光碟共5 片(分別附於警0478號卷、警0776號卷 、警2170號卷、警2171號卷、偵4295號卷內)。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 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 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 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 不可分之關係,故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 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侵入住宅竊盜罪(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972號判例意旨參 照)。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第1 項第 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6中所為 之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竊盜目的,以一竊盜行為,侵害不同 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斷。被告所犯上揭 6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 易字第23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及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3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 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易字第713 號 卷第9 頁至第27頁)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6 罪,均為累犯 ,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竟未能警惕悔改,不思



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再次冀望不勞而獲,見他人之住宅 大樓大門未關而有機可乘,逕自侵入大樓樓梯間竊取被害人 放置在住家門口之物品,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且對被害人之居家安寧及財產法益造成相當程度之侵害,所 為實不足取,且竊得物品業經變賣得款花用,迄今未賠償被 害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國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離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入監執行前擔任廚師 ,每月收入約35000 元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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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被害人│被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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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4 年3 月9 日│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陳昱帆│籃球鞋1 雙(NIKE│
│ │中午12時許 │2 段185 號2 樓右側│ │廠牌,黑色,價值│
│ │ │第10間房間外 │ │2,800 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黃宣維│籃球鞋1 雙(NIKE│
│ │ │2 段185 號2 樓租屋│ │廠牌,藍黑色)、│
│ │ │處房間外 │ │休閒鞋1 雙(NIKE│
│ │ │ │ │廠牌,黑白色),│
│ │ │ │ │價值總計3,000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郭建彣│籃球鞋1 雙(adid│
│ │ │2 段187 號租屋處房│ │as廠牌,紅黑色,│
│ │ │間外 │ │價值2,9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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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4 年3 月9 日│雲林縣虎尾鎮工專路│田宇任│慢跑鞋1 雙(ZEPR│
│ │下午2 時9 分許│39號5 樓租屋處房間│ │O 廠牌,橘色,價│
│ │ │外 │ │值2,500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工專路│曾世賢│慢跑鞋1 雙(Newb│
│ │ │39號4 樓租屋處房間│ │alance廠牌,鐵灰│
│ │ │外 │ │、黃色,價值3,80│
│ │ │ │ │0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工專路│邱冠錡│慢跑鞋1 雙(adid│
│ │ │39號3 樓5 室房間外│ │as廠牌,灰色,價│
│ │ │ │ │值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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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4 年3 月21日│雲林縣虎尾鎮林森 │蘇奕綸│籃球鞋1 雙(NIKE│
│ │晚間8 時16分許│路2段477巷75號5A │ │廠牌,黑、橘、藍│
│ │起至同日晚間8 │6室房門外 │ │色,價值2,500 元│
│ │時32分許止 │ │ │)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林森 │龍啟良│慢跑鞋1 雙(NIKE│
│ │ │路2段477巷75號4C │ │廠牌,黑色,價值│
│ │ │9室房門外 │ │2,800 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林森 │沈峻緯│運動鞋1 雙(adia│
│ │ │路2段477巷75號4A │ │s 牌,白色,價值│
│ │ │10室房門外 │ │1,800 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林森 │林宥均│慢跑鞋1 雙(adid│
│ │ │路2段477巷75號 │ │as廠牌,黑綠色白│
│ │ │3A19室房門外 │ │底)與排球鞋1 雙│
│ │ │ │ │(美津濃廠牌,藍│
│ │ │ │ │色白底),共值3,│
│ │ │ │ │600 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林森 │齊元任│籃球鞋1 雙(NIKE│
│ │ │路2段477巷75號2A │ │廠牌,黑、紅、色│
│ │ │5室房門外 │ │相間,價值1,300│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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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4 年3 月21日│雲林縣虎尾鎮長春 │蘇伯睿│板鞋1 雙(adidas│
│ │晚間9 時37分許│路38號211室房門 │ │廠牌,白底藍條紋│
│ │起至同日晚間9 │外 │ │,價值2,800) │
│ │時42分許止 ├─────────┼───┼────────┤
│ │ │雲林縣虎尾鎮長春 │吳岱融│運動鞋1 雙(NIKE│
│ │ │路38號211室房門 │ │廠牌,白色,價值│
│ │ │外 │ │2,000)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長春 │馬碩群│籃球鞋1 雙(NIKE│
│ │ │路38號409室房門 │ │廠牌,粉紅色,價│
│ │ │外 │ │值3,400 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長春 │洪健珉│慢跑鞋1 雙(NIKE│
│ │ │路38號407室房門 │ │廠牌,紫色,價值│
│ │ │外 │ │3,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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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 年3 月22日│雲林縣虎尾鎮立仁街│紀孫立│慢跑鞋1 雙(NIKE│
│ │下午8 時33分許│51號5 樓F 房間外 │ │廠牌,黑、白色,│
│ │ │ │ │價值2,750 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立仁街│蔡承軒│慢跑鞋1 雙(NIKE│
│ │ │51號5 樓F 房間外 │ │廠牌,黑、藍色,│
│ │ │ │ │價值2,7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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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4 年3 月22日│雲林縣虎尾鎮長春 │王中群│慢跑鞋1 雙(PUMA│
│ │晚間8 時48分許│路75號1A之3室房 │ │廠牌,紫黑色,價│
│ │起至同日晚間9 │門外 │ │值1,390 元) │
│ │時6 分許 ├─────────┼───┼────────┤




│ │ │雲林縣虎尾鎮長春 │許翔甯│路跑鞋1 雙(美津│
│ │ │路75號5A-1室房門 │ │濃廠牌,黃黑色)│
│ │ │外 │ │與慢跑鞋1 雙(索│
│ │ │ │ │肯尼廠牌,綠色)│
│ │ │ │ │,共值5,000 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長春 │林冠毅│運動鞋1 雙(NIKE│
│ │ │路75號5A-2室房門 │ │廠牌,白藍色AIR-│
│ │ │外 │ │MAX 款,價值2,80│
│ │ │ │ │0 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長春 │杜尚柏│籃球鞋1 雙(NIKE│
│ │ │路75號5A-5室房門 │ │廠牌,黑紅色,價│
│ │ │外 │ │值2,000 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長春 │朱弘棋│籃球鞋1 雙(NIKE│
│ │ │路75號5A-11室房 │ │廠牌,迷彩色MAX │
│ │ │門外 │ │款,價值3,200 元│
│ │ │ │ │)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長春 │郭秉親│休閒鞋1 雙(NIKE│
│ │ │路75號3B-1室房門 │ │廠牌,黑藍綠色,│
│ │ │外 │ │價值2,480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長春 │張哲源│籃球鞋1 雙(NIKE│
│ │ │路75號3B-9室房門 │ │廠牌,藍色,價值│
│ │ │外 │ │1,500 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長春 │林奕圻│籃球鞋1 雙(NIKE│
│ │ │路75號4B-7室房門 │ │廠牌,黑白色)與│
│ │ │外 │ │籃球鞋1 雙(美津│
│ │ │ │ │濃廠牌,黑白色)│
│ │ │ │ │,共值5,000 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長春 │魏至謙│運動鞋1 雙(NIKE│
│ │ │路75號4B-9室房門 │ │廠牌,螢光色鞋底│
│ │ │外 │ │R-MAX 款,價值 │
│ │ │ │ │6,000 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長春 │陳銘豐│籃球鞋1 雙(NIKE│




│ │ │路75號5C-1室房門 │ │廠牌,藍黃色,價│
│ │ │外 │ │值2,500 元) │
│ │ │ │ │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長春 │陳冠霖│慢跑鞋1 雙(NIKE│
│ │ │路75號5C-3室房門 │ │廠牌,螢光黃色,│
│ │ │外 │ │價值3,400 元) │
│ │ ├─────────┼───┼────────┤
│ │ │雲林縣虎尾鎮長春 │林易輯│籃球鞋1 雙(NIKE│
│ │ │路75號5C-5室房門 │ │廠牌,黑紅色,價│
│ │ │外 │ │值1,8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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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