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徐秋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秋媛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 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5 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5 月2 日刊登於報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11月 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時起,至聲請人於同年11月9 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 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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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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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恆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9-ND-019235│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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