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71號
MLDV,104,重訴,71,201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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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張曉君
      何震宇
      張榮治
      謝清英
      曹庭耀
      曹庭修
      曹登豐
法定代理人 曹汝秉
前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被   告 徐耀南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被   告 李柳華
      張界文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黃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708 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徐耀南涉有公共危險(失火)罪之犯罪嫌疑,經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繫屬於本院刑事庭後,正以10 4 年度易字第708 號案件分案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 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經兩造同意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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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