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58號
MLDV,104,重訴,58,2015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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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 代理人 顏經祐
      陳舜傑
被   告 曾英傑
      曾阿雄
      曾金榮
      蔡敏
      張賴秀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靜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 午十一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庭行言詞辯論。二、兩造已有協議分割,原告應於開庭前五日提出兩造不能協議 分割之證明,否則應更改訴之聲明為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並 將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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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