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55號
MLDV,104,訴,555,201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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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   告 楊進財
被   告 楊賜端
      楊東隆
      楊吳綉娟
      楊柱
      楊一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 2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5 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潘進順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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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