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79號
MLDV,104,補,879,2015111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彭秀鳳
被   告 彭泳珅
      彭魏春妹
      彭仙涵
      彭秀勤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378 元【計算
式:苗栗縣三灣鄉○○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30
元土地面積8,001 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12=353,37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