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76號
原 告 劉煥奎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黃亭瑋律師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0,800 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竹南鎮○○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33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600元=2,340,8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又訴之聲明第2 項、第3 項係請
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補償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