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58號
MLDV,104,補,858,2015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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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鄭凱鴻
訴訟代理人 潘宜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9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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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