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89年度,9277號
TPPP,89,鑑,9277,20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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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二七七號
  被付懲戒人 戊○○
        丁○○
        己○○
        乙○○
        甲○○
        丙○○
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乙○○降一級改敘。
戊○○己○○丙○○各記過二次。
丁○○甲○○各記過一次。
  事 實
  監察院彈劾移送要旨:
監察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八九)院台業參字第八九○七○五○三八號函主旨:為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B彈藥庫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遭人破壞,失竊六五步槍子彈八箱,計八千九百六十發;同月十一日該基地L彈藥庫再度遭人破壞,失竊練習用手榴彈、煙幕彈等數種彈藥多發,顯示該單位管制不周、紀律鬆散,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與國防安全,該基地補給中隊隊長己○○中校及彈藥庫庫長甲○○上尉,未落實督導考核工作,處置失當,致彈藥庫彈藥一再失竊,有虧職守;該隊值星官丙○○上尉擅離職守;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第五營營長乙○○中校負有基地安全防護之責,平日未能審慎評估調整衛哨部署,落實衛哨勤務訓練,復對基地安全防護維護不周,怠忽查核,致一再發生重大危安軍紀事件;該基地前任指揮官戊○○少將平日對於基地安全措施、人員訓練及彈儲規劃等,疏於督導考核,致內部軍紀廢弛,法紀不彰;後任指揮官丁○○少將,未能即時改正基地安全防護缺失,處置失當,致彈藥庫內彈藥連續遭竊,實有重大違失;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函請查照依法辦理見復。說明:本案經監察委員趙昌平林秋山郭石吉提案,並依監察法第八條之規定,經監察委員廖健男等十三人審查成立。壹、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案情概述:
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上尉補給官丙 ○○率上兵邱文賢、上兵簡志宏及一兵李維等三人,執行彈藥庫及經理器材檢查 ,發現B彈藥庫後門(位於B、C彈藥庫之間)開啟約二十五公分,兩把門鎖遭 油壓剪剪斷,彈藥庫內所儲放之六五式K2步槍五.五六公釐鋼芯穿甲彈共八箱 (計八、九六○發)遭竊;另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分,該指揮部補給 中隊中尉彈藥官黃教湧率士官長薛國強、上兵潘志誠、二兵李俊堅等人執行L彈 藥庫特別清點時,發現該彈藥庫後方氣窗不鏽鋼鐵窗遭人為破壞,庫內儲放之彈 藥計失竊火焰彈六十發、炸藥包二十四包、練習用手榴彈十七發及彩色發煙彈二 十二發。案經空軍總司令部組成專案小組,並配合軍法、司法、憲兵、警察、調 查局等單位通力合作偵辦,將涉案之現役軍人蘇黃平、羅樟坪、王至偉等三人及



民眾華文斌練忠和等人查緝到案(附件一);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該基地衛兵之 六五式K2自動步槍復遭劫奪,專案小組於同月六日查獲搶奪槍枝之嫌犯陳國鎮張沛隆、徐雲南等人,並將遭竊之彈藥全數取出,全案遂宣告偵破。查本案雖 係熟悉彈藥庫作業方式及周邊地形之內部人員勾結外人所為,惟空軍桃園基地指 揮部管理幹部及彈儲、警衛各部門長期以來軍紀廢弛、執行勤務敷衍塞責,門禁 、巡查制度形同虛設,實為遭竊之主因,茲將相關主管人員違失臚陳如後: 己○○甲○○部分:
㈠未能貫徹巡查制度:
查庫房(庫長)派員每日上、下午各巡查一次,以確保庫區之安全,遇重點節 日,應加派人員巡查;巡查項目包括:門窗、封條、鎖匙、滅火器、避雷針、 排水系統等,巡查人員須於庫區巡查紀錄表上簽名;各專業彈藥庫及基地彈藥 主官(管),除應督飭所屬人員切實按規定執行彈藥之維護檢查工作外,並對 所經管之彈藥須每週至少實施考核一次,彈藥庫長每週按倉儲檢查紀錄表上之 項目逐項檢查,以落實倉儲作業;又彈藥庫房之主管或值勤人員,對於庫區之 警衛,周圍之安全,每日最少巡查一次,而於春節及特別節日、慶典期間,更 應加強巡查,其次數自訂,而以深夜及拂曉之時,更應注意,空軍彈藥補給存 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五節第○五○三六條第一、二項、第七章第四節第○七 ○二九條第四項及空軍彈藥手冊第一篇第三章第一節第三條、第三篇第四章第 三節第四條均訂有明文(附件二至五)。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倉儲 分隊彈藥庫房每日僅巡查一次,違反上開每日上、下午各巡查一次之規定;次 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B、C、L彈藥庫之八十八年七、八月巡查紀錄表上, 計有士兵沈文議、王至偉、邱文賢、簡志宏江克儉、下士勵啟明、上士黃耀 德等人之簽名,顯見該中隊將每日巡查彈藥庫之重責均交由士官及士兵負責, 彈藥庫房主管或值勤人員亦未恪遵每日最少應巡查一次之規定,致發生彈藥庫 士兵有任意更換封條日期、填寫不實溫濕度紀錄等情,均有不當;又查八十八 年十月十日國慶日重點戒備期間,該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不但未檢討十月三日 B彈藥庫之彈藥遭竊的教訓,亦未切實遵守上開規定加強巡查,反以即將遷移 彈藥庫為由,命令所屬人員停止每日之例行巡查,致又發生第二次械彈遭竊之 情事,顯見補給中隊隊長己○○中校及彈藥庫庫長甲○○上尉平日未盡管理及 考核之責,切實督飭所屬人員依規定執行彈藥之維護檢查工作,致巡查工作未 能落實,肇生重大危安事件,自應負違失之咎。  ㈡彈藥庫防盜設施不足:
依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章第一節第○五○○四條第二項規定:「通風 與防盜設(備)施:㈠各地面彈藥庫,必須有良好的門窗規劃,期使彈庫保持 良好通風狀態;且庫門必須為外開式。㈡各型彈藥庫之門窗,必須設置交直流 防盜警鈴、防盜窗、安全鎖等。」又依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六條第一項第 十一款前段規定:「集中管制之械彈庫房門應配兩把鎖。」復依空軍總部於八 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以樽強字第七八一六號令頒之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 ○五○○三條第五項第一款:「門哨、油、彈庫設置直通作指中心之警鈴系統 。」(附件十二至十四)。查該基地B彈藥庫混儲陸用輕兵器彈藥及二十公厘



空用砲彈,因二十公厘空用砲彈對電力感應極為靈敏,易遭電磁能引爆,空軍 桃園基地補給中隊遂於八十八年五月間,將警鈴及彈藥庫外電源線拆除,惟查 該中隊未同時加強彈藥庫房外阻絕、照明、直流防盜警鈴、防盜窗、安全鎖等 防盜安全設施,亦未協調基地作戰部門及警衛營加強庫房警戒、調整衛哨部署 等作為,致無法有效確保彈藥庫安全。又查失竊之B、L彈藥庫之房門亦未依 上開規定配置兩把鎖;另查補給中隊彈藥官黃教湧中尉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巡 查彈藥庫房並在巡查紀錄簿上登載略以:「Q彈庫:無任何衛哨,遭竊不易察 覺,無任何照明警報系統;V彈庫:無警報系統,庫外無阻絕設施,宜增刺絲 網;W彈庫:庫門天地插銷損壞,庫外無阻絕設施無照明、警報系報;A彈庫 :庫前門門軌彎曲,庫後無阻絕設施,無衛哨,無照明無警報裝置;J彈庫: 庫後無阻絕設施,無衛哨,無照明無警報裝置,鎖頭老舊;L彈庫:左側門無 法開啟,庫外無阻絕設施,鎖頭老舊;N彈庫:百葉窗損壞,無阻絕設施,後 門鎖損壞;M彈庫:百葉窗損壞,鎖頭老舊。」(附件十五),查補給中隊彈 藥官黃教湧中尉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巡查時,發現該基地各彈藥庫缺失頻仍, 顯見該中隊隊長己○○中校及彈藥庫庫長甲○○上尉平時未盡督導考核之責, 且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發現該基地之B彈藥庫彈藥遭竊之後,仍未能積極研擬 改善措施,匡補缺漏,致同月十一日又發現該基地L彈庫之彈藥再度遭竊,實 應負怠忽職守之咎。
  ㈢未落實人員安全查核:
查負責械彈、爆材管理人員及服勤油彈庫衛哨兵、安全士官等,均應先期實施 安全查核,凡思想、品德、言行、心理或精神狀態等有不良傾向者,均不得擔 任上項重要工作,並於每季實施安全鑑定,發現涉有不良傾向者,應立即調整 其職務。按保防部門負有械彈(爆材)管理人員及警戒人員安全查核之責;各 級部隊長及主官,應選派忠貞負責而無安全顧慮之人員保管械彈,每季實施保 防安全查核乙次,並注意其日常生活、操行、品德及交往情形等,隨時嚴加考 核,以防盜賣及滋事等情形,尤其對行為浪蕩、酗酒賭博官兵,絕對不可指派 保管械彈;另應運用組織,隨時蒐集官兵動態資料,並須勤於登記、鑑定、研 判、運用;若研判有幫派分子或交遊複雜,涉有不法嫌疑者,應即建議調職; 復對擔任衛哨人員須嚴加考核,如反應條件有缺陷或有安全顧慮人員,亦應嚴 禁擔任衛哨兵勤務,空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實施規定第二章防範實體破壞之具 體作法第九點、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項 、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三節第○六○一三條及國軍警衛勤務教範 第○一○○九條均訂有明文(附件十六至二十)。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 中隊倉儲分隊彈藥庫作業人員係執行彈藥存儲管理、接收、撥發檢驗等作業, 應於每季實施資料審查,以防範劫奪、竊取與盜賣等意外不法事件發生,然查 補給中隊輔導長李倫文於八十八年九月九日與倉儲分隊新兵王至偉之個別談話 ,王員表示渠於服役前曾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加入幫派在撞球場擔 任保鑣及社會關係複雜等紀錄(附件二十一),然該單位主管與保防部門,並 未依上開規定調整職務妥適處理,亦未加強監督考核,顯有不當;另查補給中 隊倉儲分隊彈藥庫另一涉嫌人蘇黃平亦有交往複雜之不良紀錄,顯見該中隊隊



己○○中校及彈藥庫庫長甲○○上尉事前未能依上開規定落實安全查核及安 全鑑定工作,發現違常之士官兵時,又未適時導正並調整渠等職務,並加強掌 握瞭解所屬言行動態,致彈藥連續遭竊,違失之咎,咎無可辭。  ㈣內部管理鬆散、軍紀廢弛:
按國軍內務教則第五章第一節第○五○○三條規定:「值星(日)、值更人員 應瞭解及遵守之規定::三、執勤不間斷:每日二十四小時堅守執勤之崗位。 」同章第二節第○五○一一條規定:「值星官(士)職責:一、承直屬長官及 上級值星官指示,分配或派遣臨時勤務,轉達有關指示。二、維護單位軍紀營 規。三、部隊集合時任部隊指揮,並須負責警戒安全與維持秩序。四、嚴密械 彈管制,掌握操課(工作)狀況及人員動態。五、記錄值星日誌,呈單位主官 核閱。」(附件六)按值星人員除演習、操課及外勤以外,須常在所屬單位營 舍內,不得擅離,如有特殊事故,應先選定適當代理人,呈請直屬長官核准, 並呈上級長官備查;值星官應嚴密械彈管制,掌握操課(工作)狀況及人員動 態,並應隨時巡視責任區安全,夜間巡查,負責早晚點名、查舖等;各國(特 )定假日及星期假日,特應加強防範違紀犯法事件發生,並注意消防械彈管制 ;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二○一二條第一項、第○二○○九條第三、八項 及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五章第一節第○五○一條第六項訂有明文(附件七 、八)。查補給中隊值星官丙○○上尉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下午十七時四十分 私自離營與女友在中壢市新天林西餐廳用餐,經該中隊駐隊官牛文琦少校電召 張員,同日十九時四十五分張員始返回營區;復依該基地指揮部於八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訪談丙○○紀要第二十一點:「問:是否知悉擔任值星官擅離職 守會被移送法辦?答:因為我想值星班長人在隊上,同時駐隊官也曾經外出吃 飯,因此我不止一次在值星時外出。」(附件九)。次查該中隊器材庫上兵陽 凱帆、倉儲分隊彈藥庫上士邱松德、製氧所上士田亞倫、上兵呂中義等人於就 寢查舖後,均多次不假離營;倉儲分隊彈藥庫上士邱松德等人於寢室喝酒;該 中隊補給官丙○○上尉、存管室一兵陳小明、檢接分隊一兵陳益弘等人為求方 便,違反基地規定,將汽、機車停放營區周邊;另該基地前任指揮官戊○○少 將雖於八十七年間已律定該部各級單位嚴格查禁民用通訊器材攜入營區,然查 該中隊裝管室羅欽禮中尉、油儲庫劉明德上尉、檢接分隊馮千瑜少尉等十四位 軍士官兵均違規攜帶行動電話進入營區(附件十);而該中隊涉案人王至偉曾 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不假外出,迄晚餐後返營,未被發覺;又羅樟坪 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三十日及十月二日在幹部查舖之後,自該基地北區 翻牆外出,飲酒狎妓,至凌晨返營,負責該基地安全防護之警衛營第五營之衛 哨兵及該中隊之幹部均無人察覺;復按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械彈遺失檢討報告 略以:「人員內部管理欠落實:本部部分官兵言行不檢,金錢支出毫無節制, 經常於夜間查舖後,不假外出至營外飲酒作樂;甚而更有幹部怠忽職守、私自 離營等情事,單位均未能加以防範、查察,致生憾事。」(附件十一)。顯見 該中隊值星官兵未依規定堅守崗位、擅離職守,且習以為常,造成軍心渙散、 軍紀廢弛,補給中隊隊長己○○中校平日未能整飭軍紀,且疏於督導管理,致 生重大違法軍紀案件,核有違失。




  ㈤協調配合未能落實:
按空軍彈藥手冊第三篇第四章第三節庫房人員之職責第十條:「每月應與警衛 部隊及地區主要人員召開協調會議一次,以策安全。」(同附件五)。又庫儲 單位應適時召開軍民座談會,至少三至六月一次,交換意見,並利用座談會或 里民大會,宣導安全之重要性,促使民眾主動協助存儲區之安全防護,另依本 身環境及居民分布狀況,以能掌握重點,控制全面,有效獲得預警為著眼,在 存儲區外圍安全管制區內,實施居民佈建,由庫長親自單線領導,每月聯絡不 得少於一次,藉以掌握庫外人員潛入存儲區及陰謀滲透破壞之可疑徵候,及竊 盜犯或其他不良分子在存儲區附近居留聚集,與庫儲官兵在外違法犯紀之行為 等,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三節第○六○一六條及第○六○一 七條訂有明文(附件二十二)。經查空軍桃園基地補給中隊未依上開規定每月 召開協調會議,而空軍桃園基地軍民雜處,且內外不分、軍民不分,而庫儲單 位亦未依規定落實軍民聯繫與佈建工作,以掌握機先,防杜弊端於未然;又負 責B彈藥庫衛哨之防砲二○一營第一連,至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彈藥失竊後,該 連連長吳其昌上尉方知該彈藥庫係由其負責警衛(附件二十三),顯見該補給 中隊多年來均未與防砲二○一營第一連舉行彈藥庫衛哨之協調配合會議,致生 事端,該中隊隊長己○○中校處事草率,疏於協調配合與佈建工作,核有違失 。
  ㈥安全部署未能落實:
按軍事保防網部署運用作業規定,連級及其相等單位應以每五至七名戰士中遴 選一名兼任防諜戰士,調查影響部隊團結、安全、戰力可疑情事,以確保軍事 安全;並在安全範圍以內之居民,均應擇要佈建;佈建方式要求點面兼顧,其 運用以庫長、輔導長直接領導為原則,每月任務交付不得少於一次,確實做到 多跑、多問、勤查、勤訪,充分掌握預警來源;運用官兵組織及多與地方情治 單位聯繫,廣泛蒐集情報,分析鑑定,每半年召開二次軍民座談會(春節前及 十月慶典前),邀請情治單位等有關人員,使民眾了解地方與彈藥庫安危關係 ;並運用組織,不斷蒐集官兵動態資料,勤於登記、鑑定、研判、運用,防範 未然;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一、三節第○六○○五條及第○ 六○一三條訂有明文(附件二十四、二十五)。復按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械彈 遺失檢討報告略以:「十一、安全部署未落實:未依部頒諮詢員遴佈、聯繫運 用等工作指導,落實要求執行,致未能純淨內部,無法掌握相關預警情資,消 弭暗流暗礁,防患於未然。」(同附件十一)。經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 中隊在內部與安全範圍以內居民,除未能建立有效諮詢佈建網外,且士官兵在 營區周遭停放汽、機車,並經常於晚點名、查舖後,不假離營,違規攜帶行動 電話等諸多缺失,諮詢佈建與建制回報均未反映,致無法防範於機先,顯見該 隊安全部署未能落實,補給中隊隊長己○○中校身為單位主管,負有考核所屬 人員之責,因未落實安全部署,致生事端,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丙○○部分:
  ㈠擅離職守未盡職責:
按國軍內務教則第五章第一節第○五○○三條規定:「值星(日)、值更人員



應瞭解及遵守之規定::三、執勤不間斷:每日二十四小時堅守執勤之崗位。 」同章第二節第○五○一一條規定:「值星官(士)職責:一、承直屬長官及 上級值星官指示,分配或派遣臨時勤務,轉達有關指示。二、維護單位軍紀營 規。三、部隊集合時任部隊指揮,並須負責警戒安全與維持秩序。四、嚴密械 彈管制,掌握操課(工作)狀況及人員動態。五、記錄值星日誌,呈單位主管 核閱。」(附件六)按值星人員除演習、操課及外勤以外,須常在所屬單位營 舍內,不得擅離,如有特殊事故,應先選定適當代理人,呈請直屬長官核准, 並呈上級長官備查;值星官應嚴密械彈管制,掌握操課(工作)狀況及人員動 態,並應隨時巡視責任區安全,夜間巡查,負責早晚點名、查舖等;各國(特 )定假日及星期假日,特應加強防範違紀犯法事件發生,並注意消防械彈管制 ;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二○一二條第一項、第○二○○九條第三、八項 及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五章第一節第○五○一條第六項訂有明文(附件七 、八)。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值星官丙○○上尉於八十八年十月二 日下午十七時四十分私自離營與女友在中壢市新天林西餐廳用餐,該中隊駐隊 官牛文琦少校於當日十九時十分召張員返隊,同日十九時四十五分張員始返回 營區;復依該基地指揮部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訪談丙○○紀要第二十一 點:「問:是否知悉擔任值星官擅離職守會被移送法辦?答:因為我想值星班 長人在隊上,同時駐隊官也曾經外出吃飯,因此我不止一次在值星時外出。」 (附件九)。顯見補給中隊值星官丙○○上尉未依規定堅守崗位、擅離職守, 且習以為常,軍紀廢弛,致生重大違法犯紀事件,顯有重大違失之咎。  ㈡行為不檢影響軍譽:
丙○○係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檢接分隊補給官,行為放蕩,不知自愛 ,時常出入楊梅埔心皇家酒店及中壢市豪門世家理容院宴飲,並與酒女陽幸娥 、梁潔妤交往密切,行為曖昧,不知自檢,影響軍譽至鉅,其與行政院令公務 員不得涉足酒家之規定,顯屬有違,且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不得有放蕩足以 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按空軍營內民用型無線電通信裝備(器材)管理實施規 定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報准而私自持有各類民用無線電器材者,軍官、士 官記過一次;第查張員為求方便,未經報准攜帶行動電話進入營區使用,違反 上開規定,且顯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前段之規定有違。 乙○○部分:
  ㈠彈藥庫衛哨配置不當:
按空軍警衛營之任務,在確保空軍基地、要地、裝備、設施之安全,防制敵來 自空中、地面、海上之滲透與破壞,以衛哨擔任早期預警;並統合發揮精神、 火力、機動及近戰,以殲滅敵人;彈藥存儲區,應由警衛部隊規劃配置警衛, 警衛部隊對於彈藥存儲區之安全,應負全責;彈藥庫或存儲場所之出口依規定 派衛兵守衛;凡彈藥庫、彈坪等重要存儲措施,均應列為特別禁區,配置警衛 ,實施安全管制;並指定專業人員負責,妥為防護;另進入彈藥存儲區之人員 及車輛,一律由警衛人員查驗證件後始准放行進入;又各重要處所應採取全天 候戒備制度,務使各重要處所,在竟日二十四小時,均有人輪值,注意防範秘 密破壞及意外事件之發生,尤須對死角地帶進行嚴密巡查,使不法分子無隙可



入,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一○○四條、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 ○五○○六條第十二項後段及第○六○○六條、第○六○一○條、第○六○一 一條及空軍防範秘密破壞工作實施規定第二章防範實體破壞之具體作法第一點 均訂有明文(附件二十六至二十八)。又按空軍彈藥手冊第三篇第二章第一節 第二十條規定:「進入庫房前,必須先將開車條交予衛兵查驗,並出示庫區通 行證予衛兵驗證,以防其他人員混入,而發生破壞或竊盜彈藥之危害。」(附 件二十九)。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五節第五款第○四○三八條規定:「彈 藥哨:一、工作人員憑基(駐)地工作證通行,進入庫區必須留下火種及危險 物品。二、除修補大隊車輛運輸時可出入外,其餘人員、車輛禁止通行。三、 警戒區域內嚴禁閒雜人員接近,並嚴禁煙火、攝影、繪圖、記述。四、庫房工 作人員憑基(駐)地通行證工作放行。五、攜出物品憑權責長官蓋章之放行條 放行。六、發現可疑或非法人員,應行扣留並通知安管中心處理。七、庫房實 施全天候警戒,嚴防竊盜、破壞、混進與縱火。」(附件三十)。又按空軍桃 園基地指揮部械彈遺失檢討報告略以:「本部B彈庫衛哨係由防砲單位兼任, 且該哨警戒區超過空軍總部作戰署規定之限制,衛哨執勤警戒區,日間為五十 公尺,夜間為三十公尺。遭竊之彈庫已位於規定之衛哨執勤範圍外,顯係衛哨 設置未符規定。」(同附件十一)。防砲單位雖兼任B彈藥庫衛哨,然距離過 遠,無法有效掌握B彈藥庫之周邊狀況,而L彈藥庫房在衛哨視線範圍外,且 無照明設備,造成死角,致庫房門窗被撬毀,又該基地之B、L彈藥庫房出口 均未派遣專責衛兵守衛,造成營區安全防護之缺漏,而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警 衛第五營負有規劃配置警衛及確保彈藥存儲區安全之責,該營營長乙○○中校 於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起任職迄今,一直未能發掘問題並改進上開缺失,致該基 地彈藥一再失竊,實難辭其咎。
  ㈡營門警衛管制草率:
查私人汽、機車憑基(駐)地通行證進出營門,需登記駕駛人姓名車號及進出 時間後始可放行;軍車進出營門,有軍官押車時,應檢查派車單之日期及駕駛 人員是否相符,駕駛單獨開車時,除檢查派車單外,應另檢查請假單,各項資 料經檢查符合規定,登記駕駛人姓名、車號及進出時間後始可放行;又攜出物 品應憑總值星官(單位主官、管)蓋章之放行條經檢查後放行;攜帶武器及危 險物品時,進出大營門時應請總值星官處理,空軍總司令部於八十八年五月五 日令頒之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章第五節第五款第○四○三四條第二、三 、五、六項訂有明文(附件三十一)。查八十八年十月三日發現失竊八箱彈藥 重達一百四十八點八公斤,經查係由該基地之好馬車將上開彈藥由基地十一哨 運載出營區之外,然負責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衛哨任務之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 警衛第五營衛兵,卻未依上開規定檢查派車單及物品放行條並登記駕駛人姓名 、車號與進出時間等;復按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械彈遺失檢討報告略以:「五 、警衛哨失職:依據警衛哨職責,應對進出營區車輛逐一辨識檢查,惟少數執 勤人員未能貫徹執行,致使本規定徒具形式,且警覺性及應變能力不足,導致 營區安全警戒出現縫隙,給予歹徒可乘之機。六、持農耕證人民及車輛進出營 門未登錄:本部隙地耕農每日憑農耕證進出營區耕作,因未明文要求須實施登



錄,衛兵自恃渠等均為每日進出之人員,故未確依規定執行檢查,顯見衛哨教 育未能落實,命令未能貫徹。」(同附件十一)。足證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 衛第五營營長乙○○平時未能要求所屬切實管制登錄進出基地之人車,復未落 實營哨警衛勤務訓練,致生重大危安事件,核有疏失。 ㈢阻絕設施不足:
查阻絕設施設置目的主要在遲滯敵人之行動或改變其攻擊方向,以利我爭取時 間及應變,務需於平時規劃完成,基地周邊應設置高牆,安裝蛇腹型絲網、刺 絲網、電監系統,於外圍挖掘壕溝及種植有刺植物;營門哨設置震盪器、雞爪 釘、拒馬等;油、彈藥庫等係屬基(駐)地內之重要地區,其周邊應設置電監 系統、圍籬及障礙阻絕等設施,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二章第二節第○二○ ○九條、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 五○○三條第六項訂有明文(附件三十二至三十四)。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 面積約四五五公頃,內含隙地三十五公頃,與政府土地及民地交錯一百公頃, 僅部分地段建構圍牆,無法連貫,各庫房零星散置,衛哨勤務備多力分,空軍 桃園基地指揮部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以祥捷字第○二五一號函報空軍總司 令部阻絕設施投資綱要計畫,內容略以:該基地周邊全長一一、八四九公尺, 現有圍牆三、六一七公尺,為確保基地安全,擬新、整建圍牆四、五一八公尺 、設置菱形網圍籬三、七五九公尺、高架崗亭及營門等(附件三十五);然空 軍總司令部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以週答字第三九八三號函復,將該基地上 述阻絕設施整建土木工程案經費編列於九十及九十一年度(附件三十六);致 該基地周圍阻絕設施遲未設置;另遭竊之B、L彈藥庫周邊均未依上開規定設 置圍牆及電監系統,然負責基地安全之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第五營營長乙 ○○中校明知基地安全防護設施不足,卻未加派衛哨以維安全,造成安全防護 缺漏,引發連續失竊彈藥情事,實有違失。
  ㈣衛哨崗亭設備不足;
依據空軍警衛(連)教則第二章第二節第○二○一一條規定:「各衛哨崗亭應 設置警報器、警鐘、哨子及有、無線電,遇狀況發生時,運用最有效之裝備發 出預警信號,爭取機先。」(附件三十七)。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警衛第五 營有十八個衛哨崗亭未裝設無線電、五個衛哨崗亭未裝設有線電話、八個衛哨 崗亭未設置探照燈、六座衛哨崗亭未設置警報器等,顯見該基地未依上開規定 在衛哨崗亭內裝置示警及通聯設備,致無法作到「一點警示、全面戒備」之基 本要求,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營第五營營長乙○○中校未能發現缺失,妥 予改進,致衛哨崗亭設備不足,無法即時反應狀況,核有疏失。  ㈤衛哨訓練未能落實:
按重要科技、軍事設施、機場、油彈庫及電臺等,應強化警衛防護,加強檢查 管制以及對衛哨兵經常實施奪刀槍、格鬥訓練,以防敵人破壞、突襲、劫奪, 確保人員及部隊安全;又加強衛哨兵訓練,應依據現行崗哨環境及任務現況、 勤務性質擬定各項狀況推演表,並至現地實施演練;而部隊訓練各課目操課進 度應置重點於基礎訓練,要求官兵以熟練衛哨執勤要領;依據崗哨特別守則( 執勤要則及細則)及自衛作戰計畫,擬定各項突發狀況處置程序,以分組方式



實施演練,有效提升士官兵狀況應變處置與幹部指揮能力,又警衛勤務操課地 點應於實際衛哨執勤崗哨實施,以預擬之衛哨狀況,採分組實作方式,提高士 兵狀況應變訓練成效,空軍防範秘密工作實施規定第二章防範實體破壞之具體 作法第五點及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二四及第一六○○九條訂有明文(附 件三十八、三十九)。復依據該基地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以敘字第○三六 八號令所頒之衛哨特別守則及衛哨部署圖,其中該基地警衛第九哨特別守則執 勤要則第二及三點規定:「任務:負責第一連(防砲二○一營第一連)安全警 戒及A、B、C彈庫警戒。警戒區域:連部及A、B、C彈庫五十公尺。」( 附件四十)。又上開執勤細則第二、三點規定:「庫房實施全天候警戒,嚴防 竊盜、破壞與縱火。警戒區域內發現可疑或非法人員,應立即回報作指中心( 作戰指揮中心)處理。」查該哨衛兵不知有監視及管制庫前道路之責,次查八 十八年十月二日十九時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水塔上燈光突然熄滅,及B、C彈 藥庫間有可疑車輛及人員滯留,該部警衛營及負責B彈藥庫之第九哨衛兵均未 警覺該彈藥庫可能遭竊,亦未依規定回報作戰指揮中心;另查八十八年十月十 一日該基地L彈藥庫再度發現遭竊,案發時衛哨兵無人察覺,顯見衛哨反應能 力不足,訓練工作未能落實,管制鬆散,未依規切實執勤,導致營區安全出現 空隙,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營第五營營長乙○○中校平日監督不周,考核 不力,予歹徒可乘之機,致生事端,核有違失。  ㈥協調配合不足:
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於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以敘字第○三六八號令所頒之 衛哨特別守則及衛哨部署圖,律定B彈藥庫衛哨係由防砲二○一營第一連兼任 (附件四十一),然該防砲連連長吳其昌上尉及該連衛哨兵在B彈藥庫失竊彈 藥後,始知該彈藥庫係屬該連之衛哨警戒範圍;又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 範第六章第二節第○六○一○條第一、二項規定:「一、彈藥存儲區,應由警 衛部隊規劃配置警衛。二、警衛部隊對於彈藥存儲區之安全,應負全責。」( 附件四十二)。因此雖然該基地律定將B彈藥庫衛哨係由防砲二○一營第一連 兼任,然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營依規對彈藥存儲區安全負有全責,然多年 來均未與防砲二○一營第一連進行彈藥庫衛哨兵之協調配合工作,以致防砲二 ○一營第一連未將B彈藥庫納入衛哨警戒範圍,致衛哨對警戒任務不瞭解,顯 見協調配合不足,致生安全空隙,該營營長乙○○中校,顯未盡協調聯繫之責 ,核有違失。
  ㈦未盡警衛主管之職責:
按彈庫、彈坪等重要存儲措施,均應列為特別禁區,配置警衛實施安全管制, 並指定專業人員負責,妥為防護;彈藥存儲區應由警衛部隊規劃配置警衛,並 對其安全負全責,負責警衛之主管人員,若因公務加重,致兵力不足時,應循 行政系統向上級單位申請補充;又警衛部隊指揮官,為基(駐)地指揮官之警 衛及地面防衛作戰之特業參謀,應就警衛安全之著眼,隨時提供建議,平時應 與基(駐)地之有關參謀保持密切之協調與聯繫,並參加其有關會報,俾瞭解 全般動態與主官企圖及要求,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二節第○ 六○○六條、○六○一○條第一、二、六項及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



一三條訂有明文(附件四十三、四十四)。查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警衛第五營 負有維護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安全之責,查該營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之前並未 對基地之F、M、J、K、N、L、P、Q等彈藥庫及戰備飛彈庫均未將其列 為特別禁區,亦未配置專責衛哨實施警戒與安全管制;復未就警衛安全之著眼 ,隨時提供建議,營長乙○○中校於本院調查時,則以防區遼闊、兵力不足等 由,試圖卸責,違失之咎,應無可辭。
 戊○○部分:
㈠未盡督導衛哨之責:
按基地指揮官對配屬之警衛部隊指揮權責包括衛哨部署與警衛安全措施之策定 ,及警衛勤務督導考核;在核定哨數之內,得因應警衛需要,建議實施衛哨調 整;對基地有關警衛安全設施應經常研究改進,並督導配屬之警衛部隊執行; 各基地對責任區內彈藥儲存區之安全維護,應予指導及協助;單位主官並應負 督導安全之責;而作戰部門負有對械彈廠庫整體安全防護及衛哨勤務之策劃與 督導之責;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一二條第一項第一、二、五款、空 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六章第三節第○六○一八條第四項及同章第二節 第○六○一○條第三項、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第一款均訂有明 文(附件四十五至四十七)。然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之B、L彈藥庫房出口 均未派遣專責衛兵守衛,又防砲單位雖兼任B彈藥庫衛哨,其距離業已超過空 軍總部所律訂之衛哨監視距離,無法有效掌握B彈藥庫之周邊狀況,造成營區 安全防護之缺漏;另Q、A、J等彈藥庫亦未配置衛哨,遭竊不易察覺,顯見 空軍桃園基地前任指揮官戊○○少將對基地之彈藥庫在安全防護及衛哨勤務之 策劃與督導,及安全防護設施之建立與維護,均未盡督導考核之責,亦未能詳 予督導查核該基地衛哨部署及人力編排情形,匡正缺失,顯有疏失。  ㈡未能嚴格督導衛哨教育訓練:
按基地指揮官對配屬之警衛部隊負有教育訓練之督導及要求之權,空軍警衛營 (連)教則第○四○一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前段訂有明文(附件四十八)。查八 十八年十月二日十九時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水塔上燈光突然熄滅,及B、C彈 藥庫間有可疑車輛及人員滯留,該部警衛營及負責B彈藥庫之第九哨衛兵均未 警覺該彈藥庫可能遭竊,亦未依規定回報作戰指揮中心;再查八十八年十月十 一日又發現該基地L彈藥庫彈藥遭竊,案發當時衛哨兵竟無人察覺;另查該基 地內隙地耕農及進出營門之車輛亦未能確實依規執行登錄與檢查工作,顯見衛 哨反應能力不足、門禁管制鬆散、衛哨教育訓練工作未能落實,導致營區安全 出現空隙,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前任指揮官戊○○少將處事鬆散,督率不嚴, 予歹徒可乘之機,致生重大事端,核有違失。
  ㈢未落實考核彈藥庫安全防護工作:
基地補給單位視業務需要,對所屬彈藥庫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考核要 項包括各彈藥庫區一般情況,如庫房建築狀況、混存情形、道路情形、警衛及 保防措施、消防避雷設備等,均應詳為查考,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 ○七○二九條第三項、第○七○三○條均訂有明文(附件四十九)。查該基地 Q、V、W、A、J、L及N等彈藥庫缺乏阻絕、照明設施與警報系統,補給



中隊每日僅巡查彈藥庫房一次,且巡查彈藥庫房僅由士兵或士官為之,違反彈 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五○三六條之規定等諸多缺失,顯見空軍桃園基地 指揮部前任指揮官戊○○少將平時未能落實督導考核工作,致彈藥庫之安全防 護工作出現缺漏,致生重大事端,實有違失。
  ㈣未能善盡警衛勤務支援之責:
按基地指揮官對配屬之警衛部隊支援事項包括有警衛部隊及崗哨通信網之架設 與維修及警衛用之各項阻絕、照明、工事之規劃與建立等;後勤部門負有對械 彈廠庫整體安全防護設施之建立與維護之責,空軍警衛營(連)教則第○四○ 一二條第二項第一、三款及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四條第五項第一款訂有明 文(附件五十三、五十四)。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警衛營有十八個衛哨崗亭 未裝設無線電、五個衛哨崗亭未裝設有線電話、八個衛哨崗亭未設置探照燈、 六座衛哨崗亭未設置警報器,該基地衛哨崗亭內示警及通連設備不足,無法做 到「一點警示、全面戒備」之基本要求,顯見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前任指揮官 戊○○少將未能積極強化基地之崗哨通信網、阻絕、照明、工事之建立,致安 全防護出現瑕隙,發生彈藥連續遭竊之重大危安事件,顯有違失。 丁○○部分:
  ㈠未落實衛哨勤務督導考核工作:
丁○○少將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接任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指揮官之職,負有 督導該基地業務成敗之責,且新舊指揮官交接之際,更應注意基地之安全防護 工作,八十八年十月三日即發現該基地B彈藥庫之彈藥遭竊,趙員未能立即對 基地安全缺漏作一通盤性檢討、審慎評估,並加強營區衛哨部署與警衛安全措 施、落實警衛勤務督導與安全防護等,亦未依空軍彈藥補給存儲與安全教範第 五章第一節第○五○○六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在該基地之F、M、J、K、N 、L、P、Q等彈藥庫或存儲場所之出口配置衛兵守衛;又八十八年十月十日 國慶日重點戒備期間,該指揮部補給中隊不但未依規定加強巡查,甚而以移庫 為由,指示所屬停止每日之例行巡查,致同月十一日又發現該基地於L彈藥庫 之彈藥遭竊,該基地指揮部指揮官丁○○少將平日對所屬處事疏於督導管理,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其執行職務,苟且敷衍,不但未能迅速查明事實真相 ,反又滋生第二次彈藥失竊案件,違失之咎,洵難辭卸。  ㈡值星軍官擅離職守、軍紀廢弛:
按值星人員除演習、操課及外勤時間以外,須常在所屬單位營舍內,不得擅離 ,如有特殊事故,應先選定適當代理人,呈請直屬長官核准,並呈上級長官備 查;各級值星官,如有違反規定,服勤不力失職時,視情節予以處分;主官負 本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對所屬意外事件,除涉及刑責者,依法處理外, 並負「指揮不當」之行政責任,空軍內部管理實施規定第○二○一二條第一、 四項及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第○一○四條及○一一一條第七項訂有明文(附 件五十、五十一)。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補給中隊值星官丙○○上尉於八十 八年十月二日下午十七時四十分擅離職守離營與女友餐敘,致所屬士兵王至偉 、蘇黃平等人有機可乘竊取彈藥,並以該基地之好馬車運載彈藥離開營區,肇 生重大違法事件;次查八十八年十月二日該基地發報台值班人員,通信航管第



五中隊謝志恆中士亦擅離職守,與同僚上士楊瑞瑜等人至營外喝酒迄至十月三 日凌晨四時許始返回營區,違反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夜間進出營門加強管制辦 法(附件五十二);又查補給中隊器材庫上兵陽凱帆、倉儲分隊彈藥庫上士邱 松德、製氧所上士田亞倫等人於就寢查舖後不假離營,綜上,足證該指揮部軍 士官兵與值勤幹部均擅離職守,未能依規堅守崗位;顯見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 前任指揮官戊○○少將平日未能嚴飭軍紀,軍心渙散;現任指揮官丁○○少將 亦未能及早發現值勤與軍紀缺失,妥予改進,致值勤官兵擅離職守,軍紀廢弛 ,衍生彈藥失竊之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嚴重斲傷國軍形象,均有違失。  ㈢延宕反映報告部分:
按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械彈應嚴密管理,不得遺失 ,以免遺留民間、影響社會治安,如發現械彈有遺失、損毀、盜賣、被暴民或 不法分子劫奪,及攜械逃亡等情事,械彈原持有單位,應即採取下列措施:一 、逐級呈報其上級單位,及電話報告地區本軍最高指揮官;二、各地區指揮官 應將發生上述事件,應於五至十五分鐘內反映國防部暨總部,如逾時不報,致 釀成災害者,該管直屬主官級主管人員,應負瀆職之刑責,即使未發生災害, 亦應受行政過失之處分。」(附件五十五)。另依國軍軍紀事件反映規定表規 定:「失竊彈藥應即報告,師級政戰主任(比照)於接獲反映後,限五至十五 分鐘內,反映至國防部總政戰部主任室,同時反映至各該總部主任室。另失竊 彈藥軍紀事件之反映層級為國防部,各單位除依時限反映外,並按處理權責儘 速查明真象,檢討原因及失職懲處等作業程序,並將調查報告報部核備。」( 附件五十六)。查空軍桃園基地指揮部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發 現失竊六五步槍子彈八千九百六十發案,該基地監察官晏芸芳上尉於同日九時 十分向空軍總司令部軍紀監察處郭永裕中校陳報(附件五十七),而空軍總部 軍事安全處童俊男上尉則於同日十時十分向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報告(附件五 十八)。經查自發現失竊彈藥至反映國防部總政戰部時間計一○○分鐘;另國 防部戰情中心戰情官蔡明訓少校於同日十時五十分方接獲空軍總部報告(附件 五十九),耗時一五○分鐘;再查該基地於同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分復發現L 彈藥庫彈藥遭竊,該基地於同日十時向空軍總司令部陳報(附件六十),而空 軍總部軍事安全處張大強上尉則於同日十時三十分向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報告 計八十五分鐘(附件六十一);另國防部戰情中心戰情官朱錦平少校於同日十 時十分才接獲空軍總部之電傳通報(附件六十二),費時六十五分鐘,均超過 空軍械彈管理作業及國軍軍紀事件反映規定表:限五至十五分鐘內反映之規定 ,該基地指揮部指揮官丁○○少將未能切實要求所屬貫徹回報時限之要求,致 延宕反應彈藥失竊案情,實有違失。
  ㈣未能妥予改進,復生事端:
查空軍桃園基地於八十八年十月三日上午八時三十分發現失竊彈藥後,雖有部 分檢討改進措施,惟補給中隊彈藥官黃教湧中尉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巡查彈藥 庫房發現缺失並在巡查紀錄簿上登載略以:「Q彈庫:無任何衛哨,遭竊不易 察覺,無任何照明警報系統;V彈庫:無警報系統,庫外無阻絕設施,宜增刺 絲網;W彈庫:庫門天地插銷損壞,庫外無阻絕設施,無照明、警報系統;A



彈庫:庫前門門軌彎曲,庫後無阻絕設施,無衛哨,無照明無警報裝置;J彈 庫:庫後無阻絕設施,無衛哨,無照明無警報裝置,鎖頭老舊;L彈庫:左側 門無法開啟,庫外無阻絕設施,鎖頭老舊;N彈庫:百葉窗損壞,無阻絕設施 ,後門鎖損壞;M彈庫:百葉窗損壞,鎖頭老舊。」(同附件九)。同月十一 日該基地L彈藥庫又發生彈藥失竊情事後,然依據該基地指揮部於八十八年十 月十三日至十八日對油彈庫區安全檢查所見情況表仍有許多缺失略以:「D、 E庫未配置警鈴及庫區照明不足,且庫房僅有門鎖乙副,應加裝如天地栓,以 確保庫房防護安全;南區油彈庫區沿線圍牆刺絲網均已鏽蝕損壞,北油池阻絕 設施僅拒馬乙座,門口衛哨採單哨配置;6哨單哨執勤,與4、7哨相去甚遠 ,無法與其他哨兵相互支援,另F庫哨亦為單哨,無阻絕與照明設施,均有安 全顧慮;W、Q庫無刺絲網及照明設備;B庫前門鎖僅乙副;A庫前後西側門 鎖各僅乙副。」(附件六十三)。顯見該基地同月連續發生二次彈藥失竊案件 後,該基地指揮部指揮官丁○○少將仍未能記取教訓,切實依據空軍彈藥補給 存儲與安全教範及空軍械彈管理作業規定及國防部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軸軌字第三○一七號令頒之「械彈庫(室)鑰匙保管方式」等相關規定(附件 六十四),以加強衛哨配置、貫徹複哨單換、恪遵械彈庫(室)門鎖應各有兩 把及強化阻絕照明設備等規定,顯有違失。
  ㈤未建立營區安全責任區規定:
為有效防制敵人及不法分子各種滲透破壞,各單位應以營區為單位建立安全責 任區,於現地設置標示牌或於地表以圖示標明,並督導結合工作區、生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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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