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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834號
MLDV,104,補,834,2015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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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賴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水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191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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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